審計委員會
職責:負責證券交易法第14-5條第1項所定事項之審議。
審計委員會應依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辦理。
經營投資委員會
職責:有關投資、營運計畫、未來經營策略及年度營業預算等議事範疇議案之審議。
經營投資委員會之議事範疇如下:
一、資本支出投資或股權投資之議案。
二、營運計畫之議案。
三、年度營業預算之議案。
四、未來經營策略之議案。
五、呆帳轉銷之議案。
六、其他與經營投資有關(含資產交易)之交付審議議案。
土地資源委員會
職責:有關土地資源利用、開發或資產交易等議事範疇議案之審議。
土地資源委員會之議事範疇如下:
一、土地出租或設定地上權,年租金或全期權利金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之議案。
二、土地出租或設定地上權,期間達10年之議案。
三、土地出租或設定地上權,期間逾3年且面積達20公頃以上之議案。
四、土地出售每標經總管理處估定地價總價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之議案。
五、土地購置或換進,總金額達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之議案。
六、土地合建之議案。
七、其他資產交易或土地資源利用、開發等之議案。
聯席會
一、資本支出投資案達新臺幣5億元以上、股權投資案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或與經營投資有關之資產交易金額達新臺幣3億元以上者,應召開「經營投資委員會」與「審計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
二、合建分屋取得不動產,本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5億元以上者,或資產交易(土地合建除外)金額達新臺幣3億元以上者,應召開「土地資源委員會」與「審計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
屬各委員會議事範疇之議案,如有需要時,得與其他委員會以聯席會議審議方式進行。
各委員會成員與召集人
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召集人由全體成員互推1人擔任。
經營投資委員會及土地資源委員會,置召集人1人、委員8至13人,由董事(含獨立董事)組成,其任期同董事任期;召集人得由董事兼任或由董事會派任。
召集人請假或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會之委員1人代理之;召集人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委員會之委員互推1人代理之。
姓名 | 審計委員會 | 經營投資委員會 | 土地資源委員會 |
---|---|---|---|
賴婷婷 獨立董事 |
V |
V 召集人 |
V |
湯瑞科 獨立董事 |
V 召集人 |
V | V |
張桂鳳 獨立董事 |
V | V |
V 召集人 |
陳立人 董事 |
V | V | |
李繁儀 董事 |
V | V | |
曾梓峰 董事 |
V | V | |
趙卿惠 董事 |
V | V | |
鄞鳳蘭 董事 |
V | V | |
余政憲 董事 |
V | V | |
駱文霖 工會推派之代表董事 |
V | V | |
黃碧玉 工會推派之代表董事 |
V | V | |
胡益民 工會推派之代表董事 | V | V | |
安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建廷 董事 | V | 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