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宇指時力黨工涉毒 高院更二審改判免賠

前桃園市議員王浩宇107年間指時代力量黨工涉毒,遭時任黨工林效先求償並要求道歉。高院更一審判王浩宇賠25萬元及刊登回復名譽啟事,經最高法院發回,更二審今天改判免賠。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當時林效先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遭基隆憲兵隊移送偵辦,此事確為真實,因此王浩宇發表的言論為陳述客觀事實,並與公共利益相關,應為可受公評之事,非針對林效先個人而發表言論。

更二審合議庭認為,新聞媒體先前已披露林效先照片及個人資料,林效先也於臉書公開發文,此事件已為公眾所周知,因此王浩宇發表的言論,是重申時代力量黨工涉毒品案遭偵查,並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

合議庭認定,王浩宇非犯罪偵查機關,無從論斷林效先是否確實違反毒品罪,僅基於當時林效先遭偵查的客觀事實來發表言論,縱使檢方把林效先不起訴處分確定,也難認是故意不法侵害林效先的名譽,因此改判王浩宇免賠,仍可上訴。

全案緣於,王浩宇於民國107年4月間,透過個人臉書(Facebook)、記者會等方式,指稱時代力量台北市黨部的黨工,在租屋處遭警方查獲持有大量二級毒品「毒郵票」,並張貼林效先照片。

林效先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他獲刑事不起訴處分確定,但王浩宇的不實言論造成輿論認定他涉及毒品案,導致他社會評價受損及精神上莫大痛苦,請求精神慰撫金新台幣200萬元、停職期間薪資損失43萬500元,及登報道歉啟事。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王浩宇應賠林效先25萬元及登報道歉,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仍認定王浩宇未合理查證,加碼判須賠償40萬元及登報道歉;王浩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為,林效先熱衷參與政治活動,又主持網路政論節目,並為時代力量黨發起人,王浩宇不能證明已盡合理查證的義務,且言論已貶損社會對林效先的評價,導致名譽受損,判決王浩宇須賠償25萬元。

此外,更一審也判王浩宇須刊登啟事,分別在個人臉書及公開登報,使社會大眾明確知悉,法院已認定王浩宇有不法侵害林效先名譽的行為及實際判決內容,以回復林效先的名譽。經上訴,最高法院2度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案經審理,今天高院更二審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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