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部門揭弊機制 應與私部門區隔

揭弊機制恐成競爭對手惡意報復的手段,更導致企業機密外流!全球永續公益組織聯盟理事長王藝憓8日於《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公聽會呼籲,私部門的揭弊應以內部優先,避免企業無端遭到司法調查。學者劉邦繡指出,台灣企業大多為中小企業,難以一體適用《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建議立法應公私部門分離。



揭弊成復仇工具

王藝憓指出,防堵且揭露不法行為有助於產業的健康運作,但私部門的具體應用仍有許多爭議,如公部門與私部門的利益相關人不同、統一標準也難適用於不同的產業。



她指出,一旦揭弊者誠實原則失靈,對企業的商譽與投資人信心都會造成很大的影響,盼揭弊者法案能採「行政立法雙軌並行」,私部門應以內部優先,由行政部門指導各產業分別訂定揭弊原則,使企業有機會對指控進行了解與澄清,避免企業無端受到司法的調查。



「我國揭弊者保護制度仍在發展,貿然導入私部門會帶來不確定的風險,」王藝憓舉例說,揭弊者保護法提供揭弊者完善的保護,甚至有薪資不受影響、職位保留等,其實與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存在衝突,如企業無法放心將工作交給揭弊者,卻還要保留揭弊者的福利。



揭弊法難及中小企業

中信金融管理學院財經法律系主任劉邦繡指出,目前行政院版本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採公私合併,但私人公司與公益的關係甚微,加上台灣9成都是中小企業,五人以下的公司更不可能成立揭弊中心,所以要一併採用揭弊法的可行性不高。



他認為,《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採取公、私部門分離的做法相對可行,但如果最後決議要以「公私合併」的方式進行,建議範圍以上市上櫃公司為主,因為這也關乎廣大的投資者,與公益更有關係。



鼓勵公司內部鬥爭

萬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洪志勳則指出,《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涉及層面廣泛,如果直接將私部門納入草案,就是鼓勵企業內部透過「揭弊」的大旗來爭奪經營權,更使公司治理的目的蕩然無存。



他指出,無論是讓公、私部門分別訂定法規;或由公部門優先立法、私部門透過行政指導的方式進行,才有助於《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草案的推動,因為企業內部揭密的層面過度廣泛,涉及特許行業、商業機密等議題。



圖說:《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公聽會8日於立法院舉行。(直播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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