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審判衙門不受檢察廳偵查筆錄之拘束第二審審判衙門不受第一審訊問筆錄之拘束
連續犯以意思連續為要件審判官廳調查認定之並不受被告人供述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