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當事人一造亡故並無合法承繼人承受訴訟第一審傳訊他造判決他造聲明不服應視亡故者為積極的當事人或消極的當事人而分別駁斥或糾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