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委派自治團體辦事人員應屬參事會之職權依縣自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縣知事以參事會會長名義加以委任亦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