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事訴訟費用如漏未諭知不得補判如諭知免其繳納應由國庫負擔
縣知事審理刑事案件在未判決以前應以告訴原狀所列法條或事實定其管轄若原訴情形亦不明時無妨徵取縣知事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