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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62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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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62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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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第一審誤認新案為舊案應取實質主義由控訴審於判決理由內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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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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