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統字第1626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大理院統字第1625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626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627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第一審誤認新案為舊案應取實質主義由控訴審於判決理由內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