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5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5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5月3日 |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本旨在使婦女必有所定名額之當選,非所以限制婦女被選舉權,故在不分區選舉之臺灣省,雖規定應產生之立法委員八名內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名,然如將男、女各候選人所得票數綜合計算,婦女候選人二名所得票數均在八名之內,則婦女當選二名,男子僅當選六名,自無背於同條之本旨。
聲請書
附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事務所原公函案
據臺灣省選區(卅七)子儉選代電稱「案據本省立委區域侯選人林慎(女)子感電稱飭查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一律平等憲法明文規定第以我國數千年來專制政治重男輕女在政治上亳無地位當茲憲法制定行憲伊始惟恐國民習於過去社會風尚婦女不能達於平等地位乃於三十五年十二月國民大會中對普選時婦女名額問題熱烈討論嗣為保障婦女在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最少名額計特於國大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中規定婦女名額票數單獨計算其意旨乃在保障婦女在政治上之平等權利並非限制婦女之被選舉權也查本省立委名額定為八名內有婦女一名此次選舉侯選人計十三名內婦女二名各地投票對於婦女均蒙重視此為本省之良好情形亦為我國各省之特有現象實堪欣慰現投票完畢正在開票如開票結果侯選人最多票八名中婦女二名票數均在八名之內或較其中男子票數為多在男女平等原則上似應均予當選俾符保障婦女名額立法原旨理合電請察核施行並乞示遵等情事關選舉法令理合轉請迅賜電示」等由並准臺灣省參議會代電以本省人民教育普及男女地位平等一切情形較諸內地各省自有不同該林慎所稱各節至為切要電請俯順輿情藉符男女平等暨保障婦女名額之原旨以昭中央德意等由到所查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規定「前條第一項各款立法委員名額在十名以下者婦女當選名額定為一名超過十名者每滿十名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名」並經規定婦女票數單獨計算辦法其立法原意當在保障女權深恐一般婦女競選能力不克與男性相比雖定有婦女名額或無法當選適用此項法條以資救濟如在另一情況之下婦女一般競選能力並不遜於男性或竟高出於男性之上例如臺灣省此次立委選舉結果所表現者如依事理言似可不用上項法條拘束之即在法定立委總名額內悉依票數多寡為當選之順序不必再將婦女票數單獨計算其侯補人之遞補亦依票次定之否則該省當選人之男性中必有票數反少於婦女侯補人者轉又有限制女權之顧慮但於法無明文可據或恐資男性依據立委選舉罷免法爭執之藉口本案究應如何釋示提經本所選舉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僉以臺灣省教育普及文化水準較高選舉久有訓練男女已屬平權如照法定拘束不僅不保障女權抑且剝奪女權如以得票多寡為當選之順序似與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且臺灣為自由選舉之區更值得加以考慮惟事關法律並無明文可循爰經決議函請司法院解釋紀錄在卷茲為爭取時效起見相應錄案函請貴院察照迅予解釋見復以資遵循並即轉陳司法院察核備案至所公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