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3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6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農會法第四條所定農會應指導農民協助政府進行之事項,均係有關社會之公益,其職員自係辦理社會公益事務之人,如征收會費從中舞弊,依懲治貪污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即應依該條例相當條款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