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9月30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8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文所述情形,某甲不得向敵偽產業處理局請求賠償損失或呈請發還傢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