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15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1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4日 |
各縣自衛隊官兵,如非正式軍校出身曾授武職者,不能視同軍人,除其犯罪依法應受軍事審判者外,仍應由該管普通法院審判。至院字第二一四二號解釋,業經院字第二六三五號解釋變更,自不得再予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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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4日 |
各縣自衛隊官兵,如非正式軍校出身曾授武職者,不能視同軍人,除其犯罪依法應受軍事審判者外,仍應由該管普通法院審判。至院字第二一四二號解釋,業經院字第二六三五號解釋變更,自不得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