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7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19 頁相關法條:公務員服務法 第 14 條 ( 32.01.04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醫業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所稱之業務,公務員雖在公餘時間亦不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