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80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8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8月13日 |
債權人所提出淪陷前之判決正本,如未宣告假執行,亦未經法院書記官證明其已確定,而因卷宗滅失是否確定又無他法足以證明,自難認為執行名義予以執行,應由法院書記官作成判決正本,向債務人依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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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8月13日 |
債權人所提出淪陷前之判決正本,如未宣告假執行,亦未經法院書記官證明其已確定,而因卷宗滅失是否確定又無他法足以證明,自難認為執行名義予以執行,應由法院書記官作成判決正本,向債務人依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