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66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6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9日 |
依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由第一審法院審判之案件,應命原告依民事訴訟費用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不得因其前依偽法令已向偽法院繳納裁判費即不予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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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9日 |
依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由第一審法院審判之案件,應命原告依民事訴訟費用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不得因其前依偽法令已向偽法院繳納裁判費即不予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