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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1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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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1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1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1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3月3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18 頁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6 條 ( 18.09.25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各旅參議,如係現服勤務之文官,即為陸海空軍刑法第六條第二款之軍屬,至於此項參議之任用程序,不屬解釋範圍,另由本院行查軍政部准復開,二十年十二月本部衡字第九一九號訓令,關於此後各部隊辦理人事手續,第二項五款之規定,各軍隊、機關、局廠於正式編制外,不得委顧問、參議、諮議、差遣、候差、辦事服務及其他名義,如為事實上需要,須臨時設置上項人員,但亦不認為資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