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24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42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2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42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2月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53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140 條 ( 19.12.26 ) |
有繼承財產權之已嫁女子,於遺產繼承開始前死亡,其應繼分由其子女代位繼承,惟其應繼承之財產,在已嫁女子追溯繼承財產施行細則施行前,已經其他繼承人分析者,應注意該細則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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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2月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53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140 條 ( 19.12.26 ) |
有繼承財產權之已嫁女子,於遺產繼承開始前死亡,其應繼分由其子女代位繼承,惟其應繼承之財產,在已嫁女子追溯繼承財產施行細則施行前,已經其他繼承人分析者,應注意該細則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