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03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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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0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11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63 頁 | |
主辦軍工工程人員與包商洽訂建築契約,不照當地物價及包商要求之價格切實審核而擅自核增加,如與包商勾串舞弊,應成立懲治貪污條例第二條第二款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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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0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11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63 頁 | |
主辦軍工工程人員與包商洽訂建築契約,不照當地物價及包商要求之價格切實審核而擅自核增加,如與包商勾串舞弊,應成立懲治貪污條例第二條第二款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