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9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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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0年6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89 頁 | |
三民主義青年團服務隊,乃該青年團社會服務工作機構之一,依其訂定各級團隊社會服務實施計劃綱要所載,原使該團員一律參加社會服務習知實際艱苦而設,並非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自不能認為刑法上之公務員。至調查糧食亦為該團隊人員實習時服務事項之一,與辦理社會公益事務不同,不問其著手調查糧食曾否受有縣長命令,均不能以辦理公務論,如該服務隊隊員奉諭調查糧食,對於人民藉端恫嚇,詐得錢財,除所犯罪名合於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應由駐在地有審判權之軍事機關審判外,餘由普通法院受理,適用刑法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