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9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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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8年7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16 頁 | |
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十四款所謂嘯聚山澤抗拒官兵,係指有組織之盜匪,嘯聚於山嶺或水澤間,遇有官兵查緝時,憑藉險阻,實施抗拒者而言。
(一)嘯聚不限於盤據,毋須有固定區域及結寨情事。
(二)嘯聚祇須多眾集合,不限於一定之人數。
(三)嘯聚並不以有所標榜,藉資號召為要件。
(四)嘯聚之處,不限於山澤兼有,又既以抗拒官兵,為構成要件之一,則澤字涵養,當然指江、河、湖、海足資憑藉者而言,其較小之溝、瀆、池、沼等均不在內。
(五)保衛團及義勇壯丁隊,如係奉行法令查緝盜匪,即合於該條款之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