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3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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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8年1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67 頁 | |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61、84 條 ( 26.07.02 ) |
陸海空軍刑法,固為關於身分之特別法,在通常情形,軍人犯罪,自應較諸其他一般刑罰法令優先適用,唯該法施行之後,其他一般刑罰法令,如因特殊情勢之需要,重為修改,並附加特別加重條件,其改定之刑,更較該法為重者,自應注意制定新法之精神,而適用加重之規定。軍人結夥搶劫,因該法與懲治盜匪暫行辦法所定之刑相等,固應仍依該法處斷。至於吸食鴉片或其代用品者,在禁煙治罪條例、禁毒治罪暫行條例均附有加重條件,其處刑且較該法為重,如所犯合於各該條例之規定,自應適用各該條例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