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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1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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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1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1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1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6年1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77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35、311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誣告罪以有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圖為其構成要件,於侵害國家法益外,同時具有侵害個人法益之故意,被誣告人固可提起自訴,其向檢察官告訴,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者,亦得聲請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