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
外观
大陆法系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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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
主体 |
自然人 · 法人 |
-法人类型- |
客体 |
-物- |
-准物权- 渔业权 |
-无体财产权- |
行为 |
-法律行为- |
-事实行为- |
人格 |
-法律能力- |
监护 |
-人格法益- |
家庭 |
结婚 · 离婚 血亲 · 收养 |
扶养 |
继承 · 遗嘱 · 应继分 · 特留分 |
物权 |
所有权 · 限制物权 登记 · 交付 |
-所有权- |
-用益物权 · 役权- 地上权 |
-担保物权- |
-占有- |
债权 |
-债之发生- |
-债之消灭- 清偿 · 提存 |
-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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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德语:Verschuldenshaftung)是大陆法系民法中最为一般的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时,因具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而须承担的责任[1][2]。
参考资料
[编辑]- ^ §276 BGB 德國民法 第276條. [2024-04-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4-08).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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