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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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1931年)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以下簡稱《共同綱領》)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期間主持制定的一個起臨時憲法作用的文件,1949年9月29日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由序言和七章組成,共60條。這個會議產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接受該綱領為施政方針。
背景
[編輯]1948年春,中國人民解放軍在戰場轉入全面的戰略進攻,為儘快取得全國政權,中國共產黨在政治上提出了統一戰線的方針政策。毛澤東提出「聯合工農兵學商各被壓迫階級、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各少數民族、各地華僑和其他愛國分子,組成民族統一戰線,打倒蔣介石獨裁政府,成立民主聯合政府」。[1]關於新政權的制度,毛澤東明確表示不採用資產階級的議會制,而採取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毛澤東說:「議會制,袁世凱、曹錕都搞過,已臭了。在中國採取民主集中制是很合適的。我們提出開人民代表大會,…不必搞資產階級的國會制和三權鼎立等。」[2]1949年6月30日,毛澤東發表了《論人民民主專政》,指出中國革命勝利之後只能建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
制定
[編輯]1949年6月,新政協備會第一次會議在北平召開。參加會議的有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界民主人士、少數民族、海外華僑等23個單位的134名代表。這次會議的任務是完成召開新政治協商會議的有關準備工作。會議推選產生由21人組成的新政協籌備會常務委員會,員們推選毛澤東為主任,周恩來、李濟深、沈鈞儒、郭沫若、陳叔通為副主任,李維漢為秘書長。會議決定成立六個工作小組,完成新政協的下列籌備工作:
分工 | 任務 | 組長 | 副組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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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組 | 擬定參加新政協的單位及其代表名單 | 李維漢 | 章伯鈞 |
第二組 | 起草新政協組織條例 | 譚平山 | 周新民 |
第三組 | 起草新政協共同綱領 | 周恩來 | 許德珩 |
第四組 | 擬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方案 | 董必武 | 黃炎培 |
第五組 | 起草新政協宣言 | 郭沫若 | 陳劭先 |
第六組 | 擬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歌及國徽方案 | 馬敘倫 | 葉劍英 |
6月18日,新政協籌備會第三小組舉行第一次全組會議,決定委託中國共產黨草擬共同綱領初稿,於7月15日前交稿。中共在接受委託後,立即開始了共同綱領的再次起草工作。8月22日,周恩來把起草好的稿子送毛澤東審閱。毛澤東多次審閱並修改了起草中的綱領草案,「共同綱領」的名稱是毛澤東親自定的。草案初稿寫出後,中共內部經過七次反覆討論、修改。9月6日,新政協籌備會第三組召開會議,接受了中共起草的建議稿,並進行討論修改,新政協籌備會第三小組分為若干小組進行專題的分析研究。這些專題小組是:法律小組,由鄧初民召集。財政小組,由章乃器召集。國防外交小組,由羅瑞卿召集。文教小組,由李達召集,其他方面由許廣平召集。9月13日,新政協籌備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討論修改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草案)》並決定交籌備會全體代表與到達北平的新政治協商會會議代表分組討論。9月16日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將共同綱領修改草案提交。9月17日召開的新政協籌備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審議,會議基本通過了這個草案,並授權常委會將此草案提交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審議。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在廣泛深入討論後通過了《共同綱領》。[4]
性質
[編輯]中共官方宣稱《共同綱領》是中國有史以來中國人民的第一部大憲章,是中華民族近百年來為此前仆後繼、流血犧牲所取得的革命成果,體現了中國共產黨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全部最低綱領,也是中國由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時期人民民主統一戰線大團結的政治基礎和共同奮鬥的綱領。[5]
周恩來在1954年制憲時強調:「既然要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政府,共同綱領就不能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律了。當初共同綱領所以成為臨時憲法,是因為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執行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6]劉少奇在1954年修改憲法的報告中也提出「共同綱領起到了臨時憲法的作用」。[7]因此,中國學界普遍認為,《共同綱領》在1954年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之前,起臨時憲法的作用。
沿革
[編輯]共同綱領這個詞最早來源於1946年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和平建國綱領》,當時中共稱之為「共同綱領」[8],意指國共兩黨共同遵守之綱領。後來中國共產黨宣稱中國國民黨撕毀綱領發動內戰,故重新起草共同綱領,此即1949年共同綱領。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綱領本身以及《五四憲法》均未規定共同綱領有效期,迄今並無法律條款宣佈該綱領失效。但有觀點認為,該綱領早在1953年元旦毛澤東提出社會主義過渡時期總路線[9]時即已經在實質意義上失效[10]。
結構
[編輯]除序言以外,共七章六十條款。
- 序言
- 第—章 總綱
- 第二章 政權機關
- 第三章 軍事制度
- 第四章 經濟政策
- 第五章 文化教育政策
- 第六章 民族政策
- 第七章 外交政策
參考文獻
[編輯]- ^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 人民出版社. 1991: 1256.
- ^ 薄一波. 《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 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 1991: 29.
- ^ 蔡定劍. 《宪法精解》.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6: 11. ISBN 9787503663482.
- ^ 蔡定劍. 《宪法精解》.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6: 13. ISBN 9787503663482.
- ^ 中共中央統戰部. 《共同纲领》是中国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和各族人民大团结的政治基础.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2024年7月30日] (中文).
- ^ 周恩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该有自己的法律——宪法》. 黨的文獻. 1997, (1): 7-8.
- ^ 王培英. 《中国宪法文献通编》. 北京: 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7: 231. ISBN 9787802192171.
- ^ 《論共同綱領》,1946年2月2日《新華日報》
- ^ 过渡时期总路线. 新華網.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4-07-05).
- ^ 杜潤生認為:毛澤東1953年就「急急忙忙」提出社會主義過渡時期總路線而拋棄新民主主義論和《共同綱領》,以後反右、反右傾、人民公社化、文化大革命,鬧得「黨無寧日,國無寧日,社會的和諧遭到徹底破壞。」(杜潤生:《當代中國與新民主主義結構》 姚監復整理,《炎黃春秋》2008年第2期,第14頁)
參見
[編輯]先前文件: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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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憲法性文件 1949年10月1日-1954年9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
後繼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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