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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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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
旧称:司法与内政合作
欧盟三支柱
欧洲联盟欧洲各共同体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
欧盟三支柱
TREVI小组 ←英语TREVI 1993–2009 欧洲联盟


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Police and Judicial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缩写为PJCC)是欧盟三支柱中的第三支柱。在2003年之前,它被称为司法与内政合作(Justice and Home Affairs,简称JHA)。这一支柱设立于1993年,至2009年被纳入巩固欧洲联盟的架构中,成为自由、安全與正義的領域。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这一支柱着力于法律实施和抗击种族主义的合作上。相较其他支柱,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更多地基于政府间合作,来自欧洲联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的影响较小。[1]欧洲逮捕令英语European Arrest Warrant等政策由这一支柱负责。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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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是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所规定之欧盟第三支柱,建立在TREVI英语TREVI小组(即抗击国际间恐怖主义激进主义极端主义暴力合作小组)的协作框架基础上,旨在使成员国在不牺牲大量主权的前提下展开司法和刑事领域的合作。不同于欧洲经济共同体由多数表决决定的决策机制,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中的决策由磋商决定,而超國家的歐洲聯盟機構影响甚微。

阿姆斯特丹条约将原第三支柱中非法外來移民签证难民、司法合作等民事事项移交给了欧洲共同体之后,“司法与内政合作(Justice and Home Affairs)"被用来描述这些被移交的事项加上第三支柱负责事项,第三支柱也被重命名为”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以反映其职权的缩减。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生效前,成员国在政府间层面进行人员自由流动、人身安全领域、海关、司法政策等各项事务的合作。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使得成员国在加强这些行动的司法和内政合作的同时,其合作能够通过条约提供的新的工具更加协调一致和顺畅。

里斯本条约在2009年12月生效,废除了欧洲支柱的说法,原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以及其它司法与内政合作事项再一次合并,称为“自由、安全與正義的領域”。

欧洲联盟时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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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
生效
條約
1948
1948
布魯塞爾條約
1951
1952
巴黎條約
1954
1955
布魯塞爾條約修正英语Treaty of Brussels#Modification巴黎會議英语London and Paris Conferences#Paris
1957
1958
羅馬條約
1965
1967
合并条约
1975
N/A
欧洲理事会成立
1986
1987
單一歐洲法案
1992
1993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1997
1999
阿姆斯特丹条约
2001
2003
尼斯条约
2007
2009
里斯本條約
                       
歐盟三支柱  
歐洲各共同體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Euratom)
歐洲煤鋼共同體 (ECSC) (條約於2002年終止英语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Merger and expiry 歐洲聯盟 (EU)
    歐洲經濟共同體 (EEC) 歐洲共同體 (EC)
    TREVI英语TREVI 司法與內政合作 (JHA)  
  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 (PJCC)
  歐洲政治合作英语European Political Co-operation (EPC) 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 (CFSP)
(鬆散個體) 西歐聯盟 (WEU)    
(條約於2010年失效英语Western European Union#2009–2011: Dissolution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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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指出,欧洲联盟各成员国在达成尤其是人员的自由移动等各项联盟目标时,应将以下视为属于司法和内政事务中属于共同利益的领域:

  1. 庇护政策;
  2. 有关成员国外部边界入境的法规;
  3. 移民政策和有关第三国公民的政策:
    • 外国公民在联盟领土上的入境和流动条件;
    • 外国公民在成员国领土上的居住条件,包括家属和准许就业事项;
    • 打击在联盟领土内的违规迁移、违规拘留、违规的外国人工作;
  4. 打击第7至9条范围外的违禁药品;
  5. 打击第7至9条范围外国际欺诈行为;
  6. 民事领域的司法合作;
  7. 刑事领域的司法合作;
  8. 海关合作;
  9. 旨在打击恐怖主义毒品贸易和其它严重国际犯罪所进行的警务合作,必要时包括特定方面的海关合作。[2]

在欧洲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机制下有三正式机构:歐洲檢察官組織欧洲刑警组织歐洲警察學院(Cepol)。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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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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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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