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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海基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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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圖

中華民國领海基线是由中華民國政府所划定的领海基线,用於劃定中華民國領海。《中华民国领海及邻接区法》第3条规定,“中华民国领海之基线及领海外界线,由行政院订定,并得分批公告之。”[1]目前依中華民國行政院于2009年公告修正的《中华民国第一批领海基线、领海及邻接区外界线》其领海基线范围包括台湾岛澎湖群島釣魚台群島东沙群岛中沙群岛等岛屿,而金门马祖则「留白」处理,尚未被包涵在内。[2][3]

划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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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4條規定,為適應不同情況,可交替使用直線、正常基線或群島基線或各條規定的任何方法以確定基線。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四条规定,中华民国领海基线之划定,采用以直线基线为原则,正常基线为例外之混合基线法。

金门和马祖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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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1996年5月15日公告部分领海基线时,就已将金门和马祖两个岛屿划入其领海基线的内侧,但並無公布台湾的领海基线。

中华民国政府则是在1999年12月31日以《中华民国第一批领海基线、领海及邻接区外界线》公告其领海基线,不包括金门和马祖。[3]2009年時任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兩岸有一些共識就是,搁置争议,共创双赢,当年就在这样的前提底下,保持留白,避免两岸为这样的尚未最终划清楚的界线,产生不必要的争端。[4]

2009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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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空拍厦门岛小金门岛(金門縣主体)。后两者与最近的厦门角屿仅1.8公里

2009年11月中華民國就领海基线公告修正,時任新闻局长苏俊宾表示,2009年的修正,仅针对在1999年公告的进行实地检核,以磪保领海基点坐标精确。[1]不过該修正因不包括金马而引发争议:[4]

民进党立委陈亭妃批评,马英九政府不积极争取领海主权的范围,不断向中国大陸退让,令人无法接受。她批评公告「就是要附和奥巴马的美中声明提及的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出发点」。陈亭妃認為,「台湾过去对外签署协议时,都是使用台澎金马的名称,台澎金马的范围就是台湾的领域、领海,即使两岸是特殊国与国关系,领海的范围也必须要有所确保」。民进党立委蔡煌琅在立法院质询时質疑,由于目前公布的领海基线,没有包括金门马祖,而中国大陸却早就将金马划入其领海基线内侧,等于是默认了大陸方面的做法。

行政院新闻局稱,金门和马祖位于中華民國实质管辖的范围之内,在研究制订领海基线的过程当中,也从来没有放弃过这两个地区。當時的中華民國内政部长江宜桦在立法院接受质询时也强调,中華民國政府对于金门马祖的主权或是实际管辖权并没有退让。他说,预计在未来1年之内,金门和马祖将会被纳入第2批领海基线公布的范围。最后,马英九任内始终没有公布包含金門、馬祖在內的第二批領海基線。

中华民国第一批领海基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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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 基點編號 基點名稱 地理坐標(WGS84坐標系統) 迄點編號 基線種類
臺灣本島及
附屬島嶼
T1 三貂角 25°00′29.83″N 122°00′27.97″E / 25.0082861°N 122.0077694°E / 25.0082861; 122.0077694 T2 直線基線
T2 棉花嶼 25°29′01.87″N 122°06′32.79″E / 25.4838528°N 122.1091083°E / 25.4838528; 122.1091083 T3
T3 彭佳嶼1 25°37′47.51″N 122°05′09.69″E / 25.6298639°N 122.0860250°E / 25.6298639; 122.0860250 T4 正常基線
T4 彭佳嶼2 25°37′57.44″N 122°04′24.24″E / 25.6326222°N 122.0734000°E / 25.6326222; 122.0734000 T5 直線基線
T5 麟山鼻 25°17′29.23″N 121°30′33.94″E / 25.2914528°N 121.5094278°E / 25.2914528; 121.5094278 T6
T6 大堀溪 25°04′05.59″N 121°05′53.57″E / 25.0682194°N 121.0982139°E / 25.0682194; 121.0982139 T7
T7 大潭 25°01′57.38″N 121°01′58.49″E / 25.0326056°N 121.0329139°E / 25.0326056; 121.0329139 T8
T8 翁公石 23°47′15.19″N 119°32′27.41″E / 23.7875528°N 119.5409472°E / 23.7875528; 119.5409472 T9
T9 花嶼1 23°24′42.82″N 119°19′06.84″E / 23.4118944°N 119.3185667°E / 23.4118944; 119.3185667 T10
T10 花嶼3 23°24′12.56″N 119°18′52.12″E / 23.4034889°N 119.3144778°E / 23.4034889; 119.3144778 T11
T11 花嶼2 23°23′57.43″N 119°18′49.10″E / 23.3992861°N 119.3136389°E / 23.3992861; 119.3136389 T12
T12 貓嶼 23°19′28.91″N 119°19′06.03″E / 23.3246972°N 119.3183417°E / 23.3246972; 119.3183417 T13
T13 七美嶼 23°11′35.80″N 119°24′58.10″E / 23.1932778°N 119.4161389°E / 23.1932778; 119.4161389 T14
T14 琉球嶼 22°19′25.73″N 120°21′13.13″E / 22.3238139°N 120.3536472°E / 22.3238139; 120.3536472 T15
T15 七星岩 21°45′22.76″N 120°49′35.09″E / 21.7563222°N 120.8264139°E / 21.7563222; 120.8264139 T16
T16 小蘭嶼1 21°56′18.23″N 121°36′48.45″E / 21.9383972°N 121.6134583°E / 21.9383972; 121.6134583 T17
T17 小蘭嶼2 21°56′58.88″N 121°37′02.34″E / 21.9496889°N 121.6173167°E / 21.9496889; 121.6173167 T18
T18 飛岩 22°41′07.53″N 121°31′21.17″E / 22.6854250°N 121.5225472°E / 22.6854250; 121.5225472 T19
T19 石梯鼻 23°28′59.92″N 121°30′59.79″E / 23.4833111°N 121.5166083°E / 23.4833111; 121.5166083 T20
T20 烏石鼻 24°28′49.82″N 121°51′43.71″E / 24.4805056°N 121.8621417°E / 24.4805056; 121.8621417 T21
T21 米島 24°35′57.69″N 121°54′11.25″E / 24.5993583°N 121.9031250°E / 24.5993583; 121.9031250 T22
T22 龜頭岸 24°50′22.24″N 121°57′52.78″E / 24.8395111°N 121.9646611°E / 24.8395111; 121.9646611 T1
釣魚臺列嶼 正常基線
東沙群島 D1 西北角 20°46′03.92″N 116°45′55.79″E / 20.7677556°N 116.7654972°E / 20.7677556; 116.7654972 D2 直線基線
D2 東沙北角 20°44′03.93″N 116°42′36.58″E / 20.7344250°N 116.7101611°E / 20.7344250; 116.7101611 D3 正常基線
D3 東沙南角 20°41′55.20″N 116°41′46.77″E / 20.6986667°N 116.6963250°E / 20.6986667; 116.6963250 D4 直線基線
D4 西南角 20°35′41.12″N 116°45′16.75″E / 20.5947556°N 116.7546528°E / 20.5947556; 116.7546528 D1 正常基線
中沙群島 黃岩島
南沙群島 在中華民國傳統U型線內之南沙群島全部島礁均為中華民國領土,其領海基線採直線基線及正常基線混合基線法劃定,有關基點名稱、地理坐標及海圖另案公告。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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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海範圍劃定,始於1914年北洋政府頒布《中華民國地圖》。因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64年首次核試爆成功,成為核武國家,中華民國內政部於1976年邀集各部會以及專家開始進行法律制定,進行中華民國領海法制化的工作[5]。現行法律主要受到聯合國在1982年提出的海洋公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92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於1996年頒布領海基線。為了避免中華民國主權及相關權益受損,中華民國立法院於1998年通過《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以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作為劃定領海的法源依據。根據大法官釋字第328號解釋與《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領海範圍由行政院公告[6]。中華民國行政院於1999年首次公告中華民國領海基線,於2009年第一次修正。

中華民國政府方面,在金門與馬祖地區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處理,尚未劃定領海基線[7][8][9]

根據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98年《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為領海基線向外12海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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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金马地区未列入领海基线 政院:考量两岸关系特殊[永久失效連結]巨亨网2009年11月23日
  2. ^ Taiwan concedes territorial waters near China. Reuters. 2009-11-23 [2022-08-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8-03) (英语). 
  3. ^ 3.0 3.1 领海基线「留白」 金马「奉送」中国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自由时报,2009年11月23日
  4. ^ 4.0 4.1 台湾政府领海基线不包括金马引发争议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美国之音,2009年11月23日
  5. ^ 蔡日升、鍾永村、黃佳雄編《海域二法制定實錄: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中華民國內政部出版,2002年12月,ISBN 9570130105
  6. ^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14條:「中華民國鄰接區為鄰接其領海外側至距離基線二十四浬間之海域;其外界線由行政院訂定,並得分批公告之。」
  7. ^ Taiwan concedes territorial waters near China. Reuters. 2009-11-23 [2022-08-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8-03) (英语). 
  8. ^ 羅添斌、邱燕玲. 領海基線「留白」 金馬奉送中國. 自由時報. 2009-11-23 [2023-10-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0-30). 
  9. ^ 朱乃瑩. 「中華民國」領海只有臺澎無金馬 金門立委陳玉珍哀嘆:家裡一個是大某,一個是細姨. 沃草. 2022-10-14 [2023-10-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0-30).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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