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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庚紀念醫院 個人資料蒐集告知說明


長庚紀念醫院(以下稱本院)為執行醫療保健及其相關業務,本院得使用您的個人資料於下述用途,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規定,於蒐集您的個人資料時,告知下列事項:

一、 本院於執行下列特定目的時須蒐集您的個人資料:

醫療保健服務、全民健保、勞保、農保及其它社會保險業務、傳染病防治、衛生行政、學術研究、社會工作、供血服務、救護車服務、其他諮詢服務、信用卡業務、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依法律明文規定必要時處理與使用您的個人資料。


二、 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
(一) 個人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殘障手冊號碼、護照號碼、病歷號、電話、手機、電子信箱、地址、性別、生日、國籍、職業。
(二) 醫療保健資料:身高、體重、血型、吸菸史、飲酒史、檳榔食用史、旅遊史、職業疾病、意外紀錄、意外或其他事故情形、醫療報告、治療與診斷紀錄、檢驗結果、身心障礙種類、性生活、家庭情形及書面文件之檢索。
(三) 聯絡人資料:聯絡人姓名、電話及地址。

三、 個人基本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特定目的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 地區:中華民國及個人資料當事人聯絡電話、地址所在國家。
(三) 對象: 本院、中央事業衛生主管機關、醫院所屬衛生主管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公務機關、依法有調查權機關。
(四) 方式:就醫追蹤聯絡、寄發通知、身份確認、法律明文規定必要行使與執行法定義務通報。

四、 依個資法第三條之規定,當事人經本院蒐集個人基本資料後,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您得向本院查詢個人基本資料。
(二) 您得向本院補充或更正個人資料,惟依醫療相關法令,您僅能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為本說明之第二項第(一)點(病歷號除外),並需填寫個人資料修改申請表。
(三) 本院因執行業務所須保存您的個人基本資料,不得請求刪除。

五、 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若您選擇不提供或提供不完整之相關個人資料時,本院將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您相關服務。

六、 聯絡人個人資料蒐集告知與利用方式:
(一) 蒐集告知:請您明確告知聯絡人本人,您於本院留有他(她)之個人資料。
(二) 利用方式:遇醫療緊急狀況無法聯絡您時,本院將洽聯絡人告知緊急情況。

長庚紀念醫院  2014.03.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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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713-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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