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緣起
國內外金融業、資訊及商業品牌因應國際綠色供應鏈鼓勵使用再生能源趨勢,或因國內相關法規之義務要求,對於再生能源憑證(以下稱憑證)的需求日益漸增,鑑於各產業之商業模式及生產模式不同,國內部分憑證需求者並非電號持有者,為使其可順利取得再生能源電能及憑證,並使相關再生能源需求者有一致性依循,爰訂定本輔導示範計畫(以下稱本計畫),以電號持有者或用戶為採購綠電主體的模式下,協助商辦大樓用戶取得再生能源電能及憑證。
二、示範目的及期間
擬邀集有意願參與之再生能源供需雙方,試行單一電號多用戶採購再生能源電能及憑證之模式,測試相關作法之可行性,作為未來訂定相關法規之依據。
三、申請資格
(一)憑證供給者(以下稱供給者),應為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再生能源售電業,其發電設備應登錄為憑證設備。
(二)憑證需求者(以下稱需求者)應具有下列資格:
- 具有憑證購買意願之法人、獨資或合夥之商號,可為商辦大樓、百貨公司、倉儲物流、同類型集合式租用建築或其他用電型態之電號持有人或使用人。
- 使用人應取得電號持有人同意參與本計畫,且由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再生能源售電業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台電公司)辦理再生能源電能轉供相關事宜。
四、作業程序
(一)供給者應向本局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以下稱憑證中心)申請讓與憑證,並檢附下列文件供憑證中心登錄:
- 再生能源憑證讓與申請書(再生能源憑證申請及管理作業程序附表TC-08)。
- 讓與文件。
- 示範計畫申請書(如附件一)。
- 台電公司再生能源電能轉供契約封面。
- 需求者非單一電號多用戶之電號持有人時,應另檢附單一電號多用戶之電號持有人與需求者間使用關係之契約節本,其應包含下列事項:
(1)雙方使用關係。
(2)用電之計算方式。
(二)憑證中心審查符合者,依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及相關作業程序進行憑證讓與作業。
(三)供給者至少應每三個月向憑證中心提交需求者前三個月之用電度數資訊,本局有權調閱需求者歷史用電資料。
(四)憑證電量累計以每年12月31日為截止日。
(五)若示範期間發生與申請內容不符合之情事,憑證中心得終止該案。
附註
(一)因憑證交易衍生之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契據之印花稅(印花稅法)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法)等,須依相關法規向主管稽徵機關繳納。
(二)對本計畫如有任何疑問,可聯絡憑證中心王先生(02-3343-2295,[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