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13日電)男子徐德益等人殺害蔡姓少女後裝桶棄屍,徐德益另因詐騙案殺害黃男裝桶棄屍,家屬對徐德益等人提告民事求償,台中地院近日宣判,徐德益等人應賠償家屬共新台幣1257萬餘元,可上訴。
依據檢方起訴書指出,徐德益以土地買賣、貸款為業,民國106年與15歲陳姓少女交往,徐德益105年間起雇用25歲男子王閔正工作,王閔正與16歲的蔡姓少女交往,徐德益因此邀約蔡女也在他手下工作。
蔡女得知徐德益會指派王閔正從事不法行為,因此常阻止王閔正參與,引發徐德益不滿,加上蔡女與陳女有嫌隙,以及王閔正欲與蔡女分手等原因,因此徐德益等人決定殺害蔡女。
106年5月間,徐德益邀王閔正等人在住處飲酒,酒後由陳女與王閔正持鐵鎚重擊蔡女頭部,徐德益再以剪刀刺向蔡女胸口致死,徐德益等人再將遺體裝進大型塑膠桶內,載往徐德益位於台中市豐原區的老家藏放。
另外,徐德益於107年初,因辦理放款認識林宥廷、張集喬,張集喬因友人介紹,得知被害人黃男的友人何男欲辦理土地貸款,張集喬便將貸款案介紹給徐德益承接,何男將貸款文件交付徐德益後,徐德益卻逕自將土地出售得利。
何男發現受騙後,對徐德益等人提出詐欺告訴,黃男與徐德益於108年5月間到地檢開庭,徐德益認為黃男的證詞對自己不利,便與陳女、林宥廷、王閔正、張集喬,及友人童男、趙男、宋男等人,共同謀議殺害黃男。
108年6月5日上午,黃男前往台中地檢開庭時,徐德益指示林宥廷等人將黃男帶往一處養狗場後,接連毆打黃男並注射毒品,再持改造手槍朝黃男頭部開槍致死,並將黃男屍體裝入橘色塑膠桶,倒入水泥粉以膠帶封住桶蓋,載往苗栗縣銅鑼鄉路邊竹林掩埋。
全案刑事部分,一、二審判處徐德益與王閔正死刑及無期徒刑等罪,家屬並對徐德益等人提出民事損害賠償告訴。
台中地院民事庭近日審理後,判處徐德益、王閔正及陳女,應賠償蔡女家屬共892萬餘元;徐德益與同夥,應賠償黃男的家屬365萬餘元,全案可上訴。(編輯:謝雅竹)112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