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留意,今(30)日起若未停讓行人最重可罰新台幣6000元,交通部長王國材強調,禮讓行人的標準,為車輛與行人間隔3公尺須停讓,同時行人也須遵守道路規範,共同塑造安全環境。
禮讓行人新制上路 王國材:人車共同塑造安全環境
車輛與行人間隔3公尺須停讓,違者罰鍰提升至6000元的規定今天實施,王國材在活動會前受訪表示,立法院會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加重汽車(包含機車)駕駛人不禮讓行人罰則,最重可罰6000元。
根據新制,只要是不停讓行人、拒絕攔檢稽查和逃逸、一般道路裝載散落物掉落等6項違規,除罰款外,將強制接受道安講習。小型車從現行3600元罰鍰提升到6000元,若釀死傷,最高可處3萬6000元;未禮讓帶白手杖或導盲犬視障者,小型車及大型車罰鍰提高為7200元。
王國材呼籲,為確保行人安全,駕駛也同為行人,應共同塑造停讓行人、維護安全的環境,但行人本身也不能因對方停讓,而做出不專心或任意穿越馬路等違規行為,警方也會視情形進行取締。
那些地點要停讓行人?
交通部指出,有畫設「行人穿越道的路口」、「行人穿越道之路段」及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叉路口,汽機踏車皆須暫停讓行人通過,且為了避免視線死角意外,行經路口或路段時,應注意查看是否有人車靠近。
警察取締標準1:3公尺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也透過臉書粉專「TCPB 局長室」說明取締標準,並透露關鍵就在於行人穿越馬路時,汽車前緣(機車前輪)不能進入行穿線,且與行人行進方向距離不能少於「3公尺」,若少於規定距離就能取締,最高開罰6000元、並違規記點3點及應受道安講習3小時。
警察取締標準2:行人行進方向
TCPB局長室指出,除了取締不停讓行人外,行人行進方向也是執法人員判斷是否違規的重點,車輛從行人身後經過不屬於行進方向,所以從行人背後駕駛車輛而過,不會構成違規。
警察取締標準3:行人帝王條款
警察局指出,行人穿越馬路時,無論號誌從綠變紅或是闖紅燈等狀況,只要滿足取締標準,駕駛仍會被開罰,這也是俗稱的「行人帝王條款」。不過警方也《風傳媒》記者表示,通常也會送行人一張「未依規定穿越道路」處新台幣 500 元罰鍰。
警察取締標準4:1狀況行人也要停讓汽車
交通部曾函示指出,停讓行人法條僅適用於一班車輛,救護車、消防車等執行任務時,有優先通行權,汽機車、行人皆需要禮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