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拔管」為己任的吳茂昆在就任短短四十天,請辭獲准,洋洋灑灑一千四百字聲明,自陳以最高道德標準自我要求;對比四十天前請辭「台大校長動見觀瞻,應該以高標準檢視與衡量」的前教育部長潘文忠,儘管聲明長短有別,兩人共同的語言是,他們沒有錯,但遭到政治化的攻擊和污蔑,結果大抵也相同:繼續卡著却拔不掉民進黨的眼中釘─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
適法性監督要拿得出「法」與「不法」,不是官說了算
如果他們的心聲,是民進黨人共同的心聲,那說明了幾件事:
第一,他們只見自己的委屈,看不到他人痛苦。在他們因為卡管或拔管「飽受攻擊」前,他們完全無視於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遭遇的攻擊和污蔑。他們在任官前,一個是從基層做起的教育行政人員,一個是長久浸淫於學術研究的高端院士,還當過國立大學校長,但不論何者,對大學自治以及大學校長遴選,都應該有基本的認識。很遺憾的,不明白他們是為了遂行政黨意志,還是揣摩不知哪一路高層的心意,他們完全捨棄該有的「基本認識」。
第二,他們主張大學自治但不能排除教育部的「適法性監督」,並沒有錯,重點在「適法性」,既要拿得出「法」,也得端得出「不法」,監督才有理有據。以管案而言,教育部翻來覆去倒騰了五個月,還召開兩次跨部會專案「論罪會議」,所有的「違法論點」都不足「定罪要件」,自己請辭下台不說,還讓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在國會備詢顛三倒四,凸顯司法為政治服務的扭曲。
第三,「不法」的前提是違反現行法令,與道德標準高低無關,不是行政官員咬定「不法」就是不法,得具體拿出事證違反了哪一樁法律的哪一條款。在管案上,從公司法、證交法、公務員服務法、大學校長遴選辦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全部都搬出來了,沒有!管中閔擔任教授期間赴陸,根據台大詳查,全部都如規定申報;兼獨董亦依照規定申報;遴選校長辦法未加兼獨董強制迴避與揭露之要項,其他校長亦然;最終教育部要求台大重啓遴選亦未具體指出違何法,那麼何來「適法性」監督?
不責人以「聖人」,吳茂昆「觸法」和道德標準無關
第四不論是台大校長、教育部長或者所有政務官,要求「高道德標準」也沒錯,任何尋常人都可以「高道德標準」自期,所謂「不責人以聖人」, 道德本來是一種自律原則,而非入人於罪的依據。
吳茂昆說他是以高道德標準要求自己而請辭,他承認申請赴蘇州開會,但赴杭州開會「行政院未予准駁」,吳茂昆是「避重就輕」他踩的「紅線」不僅只是「道德」而已,當年他是扁政府時代的政務官,依法要申報核准才能登陸,他說有申報未准駁,未准駁是未置可否,法律可從嚴可從寬,沒駁可界定為准,沒准可界定為駁,不論就法或就道德要求,都很有空間,但行政院長賴清德說吳最近才知道申請未核准,那就是明確未核准而他還是去了,國民黨立委柯志恩則拿出當年的公文指他只申請了蘇州一段,杭州根本沒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