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前總統馬英九涉嫌「洩密」案,最後以總統的憲政職權得以「阻卻違法」為由,判決馬英九無罪;北檢立刻聲明指正法院判決「顯然違背法令」,因此當然會依法上訴。
這個案子,從法律到憲政原則,從政治道德到社會觀感,從二0一三年「馬王政爭」始,迄今四年,案件當事人之一的前立法院長王金平閃過風暴,好整以暇局外觀戰,看民進黨總召柯建銘和馬英九打官司,樂得「尊重司法」;柯建銘屢屢開庭以「憲政時刻」之由,強調一定要將馬英九「繩之以法」,不過自訴案一審,馬英九已經無罪,現正進入二審中,這次檢察官起訴馬英九,一審依然無罪,而法官真的把總統的「憲政職權」納入判決理由,柯建銘大概要吐血,他的「憲政時刻」竟換來這個結果。
總統與一般公務員同,都要遵守保密義務
這款判決非常有意思,首先,法官「確認」了馬英九的行為「構成洩密要件」,即使貴為國家元首,他和所有公務員一樣,都有保密義務,不論是「行政不法」或「刑事不法」皆然,換言之,法官認為不能以「行政不法」擺脫「偵查不公開」的約束。法官都認定馬英九主觀上有洩密故意,何以判他無罪?
馬英九一再強調的辯護理由遇,「檢察總長黃世銘主動報告此一關說司法案件而獲知上情,基於國家元首憲法上的職權,以及維護司法獨立避免政局不安、社會動盪之責任,就相關案情及事證作瞭解,我是處理緊急公務,不構成犯罪。」馬英九援引了總統的憲政職權,但並無直引第四十四條的「院際調解權」,或許他自己都有若干的猶疑,院際調解權適用於「立法院長的司法關說」嗎?
總統的「院際調解權」是很含糊的概念,過去最常見的是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到立法院之前,會由總統召集五院長會議,其實沒有爭議要調解,但要再一次確認總預算的配置,五院都滿意,這個會議在李登輝時代屬「年度例行高層會議」,到了扁馬時代,卻彷彿不再存在。唯真正發生「爭議」時,總統的調解權是否還管用?是大有疑問的,比方說,前總統陳水扁為停建核四、或馬英九為反服貿的行政立法兩院爭議,都不成功。
當法官援引「院際調解權」做為無罪判決理由時,很難不讓人懷疑,此案是立法院長的司法關說案,總統若可以介入調解,其後果若不是如馬英九直接揭發,而是「掩蓋」,又該當何論?
法官認定王柯關說事實,侵害司法獨立
法官會認為馬英九可以此「阻卻違法」的心證,其實滿符合「庶民感情」。此案自四年前爆發,輿論冠以「馬王政爭」,視之為「政治鬥爭」,相對輕看此案「司法關說」的本質,即王金平為了柯建銘涉入的全民電通案,打電話關說檢案不再要上訴,四年過後,柯建銘和王金平在立法院照樣虎虎生風,而立法院紀律委員會也做成「關說不成立」的決議,涉案的被關說檢察官還可以大剌剌在庭上高呼判馬英九重刑,恍若未覺人們對「司法可以關說」的厭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