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連總統都可以普選了,為什麼大學校長不能?」對於這樣的論述,我想反問一個問題:「總統可以普選,為什麼大法官不是用普選的?」經過這樣反問,大家應該很明白:一個職位的適當人選要怎麼產生,要依那個職位的性質、功能、任務等面向來決定。校園不是政壇,校長也不該是政治人物,大家一起選校長的結果,台灣的大學會變成什麼樣?
二○○三年教育部有一筆「五年五百億」的特別預算,對國內若干研究型大學給予額外補助,希望其中至少有一所能在五年、十年之後,成為「世界百大」之一。許多人都質疑:如果其他的配套措施(諸如預算使用、人事薪給、校長選舉)不改,光是砸錢,能砸出世界一流的大學嗎?經濟學家分析人的理性決策,也分析種種理性設計的「制度」。在這裡,我們來談一談大學校長的「選舉」制度。在國外,相關討論的專書一籮筐;在台灣,黃俊傑教授也曾著專論。
我們將各大學產生校長提報人選的過程,區分為兩種:普選與遴選。所謂普選,是指候選人名單公開,由廣大的投票人(可能包括數百名教授、職員、學生等學校成員),以一人一票的方式,選出得票最高的為校長人選。所謂遴選,是指沒有公布候選人名單,由少數(例如十幾位)遴選委員,全權選出他們認為理想的校長提報人選。普選與遴選的差別,即在於普選要依循「候選人公開」、「廣大選民一人一票」與「得票最高若干人勝出」幾項民主法則,而遴選制則比較強調候選人不公開、少數人之間的密集討論與彼此說服。
專業職務不應普選
雖然大學法第九條要求大學校長要用遴選產生,國內卻有若干知名大學在兩個制度之間取其中,例如有些學校以數百人的校務會議代表以過半數「可決」取代評比最高票,再交給遴選委員會篩選。大致而言,只要一項選舉制度公開候選人、投票人數廣大、需要評比誰得票最多,不論它如何變體,基本上都是傾向普選的,根本不是遴選。
「連總統都可以普選了,為什麼大學校長不能!」這個問題中值得商榷之處不少。民主國家的總統、民意代表都是用普選的,但各國的大法官經常是由總統提名、經國會同意而產生。為什麼「總統可以普選、大法官不行?」原因是:總統行使的權力涉及廣泛人民的一般利益,需要的是敏銳的判斷與平衡的思慮。但是大法官解釋憲法、對司法案件做終極裁判,需要的則是專業法學法理的掌握與推理思考。以大法官之高度專業性,如果我們社會要「普選大法官」,那會釀成什麼樣的災難,其實不言可喻。因此,在民主國家即使人民做主,但要用什麼樣的方式產生公職主管,也要視情況而定,並沒有什麼「普選是王道」的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