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07 年 8 月 9 日臺證交字第 1070014924 號函辦理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1 日制定
委託人融資融券擔保品(或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之擔保品或其他授 信業務之擔保品,以下合稱為「擔保品」)或信用狀況之風險度,經本公司 評估有下列情形時,本公司為保障債權,得提前終止該筆融資融券期限(或 融通期限)之展延,並以書面通知委託人,委託人應於通知送達之日起十個 營業日內了結買賣:
一、擔保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價格波動異常(包括但不限於連續 6 個營業日漲停或跌停)。
(二) 經主管機關公告為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處置股票、暫停交易、 停止買賣。
(三) 擔保品之發行公司信用評等遭降等或因管理、營運、財務狀況 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四) 經本公司公告為高風險股票或信用報備控管股票。
(五) 價值顯著減少有無法清償融通債務之虞。
(六) 擔保品發生其他重大不利變化,致本公司之債權有無法完全受 償之虞者。
二、委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利用他人名義於本公司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授信帳戶,或委託 人於本公司開立之受託買賣帳戶、授信帳戶非其本人使用。
(二) 與本公司往來所為之陳述或提供之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隱匿等違 背誠信之行為。
(三) 其名下財產明顯減少或不動產設定高額抵押。
(四) 經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或有依公司法、破產法為重整、和解、 破產之聲請,或有解散、清算等情事。
(五) 經法院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六) 經他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申報授信帳戶違約或違規,或委託 人與本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之業務往來有違約或違規之情形者 (包括但不限於逾期未付、遭催收或轉列為呆帳等)。
(七) 經法院為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或經其他司法、行政機關 為相類似之處分者。
(八) 委託人之信用狀況發生其他重大不利變化,致本公司之債權有 無法完全受償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