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提供醫療服務專區內容
項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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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或生育事故時,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本保險醫療辦法,給予門診或住院診療服務項目 | 西醫部分:管灌飲食費、調劑、藥費、檢查、放射線診療、復健治療、精神醫療治療費、血液透析治療、高壓氧治療、眼科雷射治療、骨骼外固定器裝置、手術、輸血及骨髓移植等。
牙醫部分:牙科放射線治療、牙科處置手術(如牙體復形、根管治療、牙周病學、口腔顎面外科)等。 中醫部分:藥費、藥品調劑費、針灸治療、傷科治療、脫臼整復治療處置等。 居家照護及精神疾病患者社區復健部分:居家照護、精神疾病患者社區復健、安寧居家療護。 |
藥品給付 | 統計至100年4月1日,本保險收載且支付價格為有效之藥品為17,000項。本保險用藥品項資訊為每月更新,查詢。 |
特材 | 本保險醫療特材資訊為每月更新,查詢。 |
健保部分給付項目 | 目前健保部分給付項目為義肢、特殊功能人工心律調節器、冠狀動脈塗藥支架、特殊材質人工髖關節、特殊功能人工水晶體、特殊材料生物組織心臟瓣膜、腦脊髓液分流系統、治療淺股動脈狹窄之塗藥裝置、治療複雜性心臟不整脈消融導管、特殊功能及材質髓內釘組等10項,查詢。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
下列項目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 一、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二、預防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三、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四、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五、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六、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七、人體試驗。 八、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九、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十、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十一、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十二、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及藥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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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22縣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查詢路徑參考表 | 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