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之目的係為增進全體國民之健康,為使有限的健保資源可以有效的運用,因此健保署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設有相關醫療服務審查制度,以維護保險對象就醫醫療品質。
二、為維護保險對象就醫醫療品質,健保署依醫療費用檔案分析結果設有抽樣審查指標,俾篩選案件送請審查醫師進行專業審查。本於「尊重專業對話,提升醫療品質」為原則,並強化共同管理機制,期望透過指標公開之方式,讓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得以落實自我管理。
三、對於有違反相關法規或涉及虛浮報事件或各分區因地制宜之情況所設定之指標…等特殊情況,不在此公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