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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交訴字第2號公共危險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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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要旨:
洪伯軍於民國112年8月23日晚上12時起至翌日(24日)凌晨4時止,與友人在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413號1樓皇家國際商務酒店飲用酒類後,於同年月24日4時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自上開酒店,駕駛BMW廠牌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搭載友人上路。於同(24)日4時27分許,沿新北市五股區新城八路行駛,右轉彎駛入芳洲八路時,適有王○忠步行穿越上址行人穿越道,洪伯軍之駕駛能力因受酒精影響而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致所駕駛之系爭車輛不慎撞擊王○忠,致王○忠受有顏面骨折、頸椎第三節骨折、左側鎖骨、肩胛骨骨折、左側第五肋骨骨折等傷害,洪伯軍於同日5時4分許經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2毫克。王○忠經急救仍於同年9月1日死亡。經本院依國民法官法規定,由本院合議庭3位法官與6位國民法官共同參與審理後,判決被告洪伯軍犯汽車駕駛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6年3月,未扣案BMW廠牌自用小客車1輛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113年度國審交訴字第2號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日宣判,茲說明判決要旨如下:
壹、判決要旨:
一、主文:
    洪伯軍犯汽車駕駛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近行人穿越  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參月。未扣案BMW廠牌自用小客車壹輛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事實部分如新聞要旨所載。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前段、第2項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且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5款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之要件,爰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被告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之規定,爰減輕其刑。
(三)本案被告並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事由之說明:
      被告明知喝酒後不得駕車,為政府所積極宣導之政策,被告在酒後要駕車前,友人還勸其不要駕車,被告竟置之不聽,仍執意酒後駕車,致發生本件憾事,造成被害人家屬受有不可磨滅之心靈創痛,被告所犯本罪刑度依前述說明先加後減後,最低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國民法官法庭經評議結果,認本案並沒有認科以最低法定刑仍嫌過重之情,自無從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四)量刑理由:
      本件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經討論評議後,審酌刑法第57條犯罪情狀,基於下列理由為量刑:
⒈ 被告自白案發當日有酒後駕車之行為,而政府已多次宣導不得酒後駕車,以及新聞媒體上經常可以看到酒後駕車致人於死或致傷之行為,使許多美滿的家庭因此破碎;況被告在酒後要駕車前,友人還勸其不要駕車,然被告竟置之不聽,仍執意酒後駕車,致發生本件憾事,而造成被害人家屬受有不可磨滅之心靈創痛,被告之動機、目的均應嚴予譴責。
⒉ 被告犯罪時沒有受到任何刺激。
⒊ 被告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仍逞能駕駛汽車,猛撞正走在行人穿越道之被害人,被害人因而死亡,被告在本案案發之前已有多次行經本路段,知悉該路段有行人穿越道之情,還不減速或停車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益徵被告漠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相關規定。 
⒋ 被告有犯罪經判處罪刑之前科,素行難謂甚佳。
⒌ 被告之教育程序及家庭、婚姻狀況。
⒍ 被告與被害人完全不認識。
⒎ 被害人與其妻相處和睦,子女均已成年。被害人因本件事故死亡後,被害人之妻與子女均傷痛逾恆;被害人之女甚至每天還問媽媽說:「爸爸怎麼還沒有回家?」等情,業經被害人之妻到庭陳述明確,顯見被告犯罪所生之損害甚鉅。
⒏ 被告與被害人之家屬達成民事和解,被告已賠償被害人家屬和解書所訂賠償金額的九分之七,餘款俟被告服刑出監後再按月賠償,被害人家屬已拿到被告以汽車強制險給付之200萬元,經被害人之妻以書狀或言詞陳述甚詳,顯見被告犯後確有積極彌補自己犯行所造成之損害。
   本院國民法官法庭審酌上情,並斟酌生命的可貴,因此爰判處被告 有期徒刑6年3月。
三、沒收:
    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系爭車輛係被告所有之物,被告是駕駛系爭車輛犯下本案酒駕致死犯行,檢察官於科刑論告時強調,為了澈底杜絕酒駕,請將系爭車輛一併宣告沒收,以達刑法「特別預防」與「一般預防」的效果。國民法官法庭贊同檢察官所提出的上述見解,爰依首開規定宣告沒收;且系爭車輛並未被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第4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貳、如不服判決之救濟
    本案得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參、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許必奇、受命法官梁世樺、陪席法官鄧煜祥、6位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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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13-08-02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更新日期 : 11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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