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自98年2月2日起正式實施款券T+2日交割新制(DVP),投資人買進交割價款及賣出證券需於成交日之次二營業日(T+2日)上午10點前完成交割。
股票成交後,投資人若不對委託證券商履行交割義務時,即為違約。券商得收取成交金額7%之違約金。另外違約發生後之處理
- 證券商得了結買賣,並處分因委託買賣關係所收受託人之財物。其處份所得代價與應付委託人之款項,
得合併抵充委託人應償付上述應履行之債務,即因委託買賣關係或終止契約所生之損害賠償債務與違約金,
如尚不足,得處分因其他委託買賣關係所收或應付委託人之財物扣抵取償,如仍有不足,得向委託人追償之; 如有剩餘
,應于發還。
- 投資人發生違約時,如已償還券商債務, 並經券商通報交易所或櫃買中心結案者,即可恢復開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