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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

兒童及少年福利
政府致力建構完善的兒少福利制度及安全的成長環境,培植身心健全的國家棟梁。(圖/臺北市東門國小提供) 我國婦女總生育率自73年起,降至低於2.1人之替代水準,至92年減少為1.23人,跨入所謂「超低生育率國家」之門檻;99年更下降到0.895人新低點,在100年百年結婚潮及101年龍年生子潮之後,101年回升至1.265人,104年開始逐年下降至112年0.865人。有關兒童及少年人口,112年有340萬4,197人,占總人口14.54%。 《兒童福利法》與《少年福利法》分別於62年、78年制定,為期兒少福利政策之整體性及連貫性,合併上開兩法為《兒童及少年福
婦女福利
政府重視婦女權利,積極推動婦女福利相關具體措施。(圖/衛生福利部提供) 促進婦女福利、維護婦女權益並提升婦女地位,是政府實現公平正義社會過程中最重要而基本的工作。至112年,我國女性人口計1,186萬7,175人,占總人口50.67%。考量女性角色與其對各項福利服務需求日趨多元化,目前政府積極推動婦女福利相關具體措施包括: 辦理婦女福利、婦女權益、婦女團體領導及組織能力、婦女議題溝通、婦女社區參與、促進性別意識及永續發展等相關研習訓練、講座、觀摩、教育宣導,以加強基層婦女與團體組織培力,提升婦女公共參與能力。另積極提升培力各地方婦女福利服務中心,提供
老人福利
至115年我國老年人口將超過總人口的20.8%,老人福利服務在高齡化社會中益顯其重要性。(圖/教育部提供) 我國老人人口於82年9月達149萬人,占總人口比率超過7%,成為高齡化社會;於107年3月有331萬2,024人,超過14%,成為高齡社會;迄112年成長為429萬6,985人。另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至115年老人人口將達總人口20.8%,成為超高齡社會。 自69年公布施行《老人福利法》,除86年、96年全文修正公布,為因應高齡社會快速變遷,於104年12月9日再次修正公布,以利政府與民間部門更積極推展各項福利服務。又為提升老人福利機構照顧品質,
身心障礙福利
112年全國身心障礙者人口數121萬4,668人,占全國總人口數的5.19%。 自69年及70年相繼公布《殘障福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奠下我國推展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之基礎;79年、84年及86年修正增列障礙等級,86年復將法案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另為配合環境變遷,積極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並使身心障礙分類與國際接軌,96年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又為完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分別於98年1月、98年7月、100年2月、100年6月、101年12月、102年6月及103年6月、104年2月、104年12月及110年1月修正公布部分條文。 為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保護服務
為保障民眾人身安全,我國積極推動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老人、身心障礙者、兒少保護及兒少性剝削防制等工作,透過強化社政、警政、衛政、教育、司法、勞政等跨網絡合作,使各項業務無縫接軌並發揮加乘效益。112年保護服務重點政策及施政措施如下: 完備保護法規 修正性平三法—打造有效、友善、可信賴的性騷防治制度。 研修《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業於112年12月6日公布施行,除周延民事保護令保護措施及效力、強化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童年遭受家庭暴力者之保護措施,及擴大聲請預防性羈押之範圍外,並增訂家庭暴力被害人性影
社會救助
社會救助是社會安全體系最後一道防線,必須扮演最適當安全網角色,確保有需要的民眾得到適切救助,維持基本生存水準,並進一步積極協助具工作能力及意願者脫離生活困境。因此「主動關懷,尊重需求,協助自立」是我國社會救助之核心價值。 推動社會救助,擴大照顧弱勢 《社會救助法》於100年7月1日修正,調整最低生活費的計算方式、放寬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工作收入設算規定,其中新增中低收入戶福利措施更是社會救助的重要里程碑。截至112年止,計照顧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25萬2,332戶、56萬4,081人 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自101年起建立社福津貼給付調整機制,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所發布之消費
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係社會安全制度中重要的一環,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體系係按職業別分立,不同職業別的社會保險制度有不同的主管機關。目前衛生福利部所主管之社會保險業務包括國民年金保險(下稱國保)及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健保)(健保詳細內容請參考本網頁之「衛生醫療保健」單元),提供國民健康照護及老年基本經濟生活保障,另透過保險費補助,讓各類弱勢民眾參加健保、國保之權益獲得保障。 國民年金保險 國保於97年10月1日開辦,保障年滿25歲以上、未滿65歲,且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的國民納入社會安全網,使其在老年、生育、身心障礙甚至死亡時,被保險人及其遺屬能獲得適足的基本經濟生活保障,使我國社會福利制度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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