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5月31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增訂酒駕累犯罰則。有人批評「有修等於沒修」,有人認為「加重處罰沒有正當性」。到底這次修法影響有多大?除了法律之外,要遏阻酒駕是否還有其他應該努力的面向?
這次酒駕修法,朝野立委及行政院、司法院共提出35個版本,最後三讀通過的條文是:「曾犯酒駕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5年內再犯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院、司法院提出的修法版本原本還有一項「酒駕故意殺人最重可比照殺人罪判死刑」,但最後並未通過。
法務部解釋,若個案具故意殺人或傷害的主觀犯意時,可回歸刑法殺人罪、傷害罪論處,最重仍可判死刑。例如,酒駕肇事後繼續來回輾壓被害人,或明知員警在前攔阻仍加速衝撞、拖行執勤員警,即可能依殺人罪論處。
這次修法對象是「5年內酒駕再犯」且「致人於死者」,近20年這樣的案例多嗎?
我們從約2800筆酒駕致人於死的案件中,先篩選出判決書全文內提及「累犯」的案例,再以人工方式逐一判讀前罪是否為酒駕,以及原本不構成累犯的案件(例如前罪未被判徒刑),是否符合這次修法的「累犯」定義等。最後篩選出105筆,占全部酒駕致死判決案件的3.7%(註:這裡僅是可判讀案例,有可能因判決書未說明前罪而有遺漏)
這105人的平均刑度約1年7個月,有4人判刑大於5年。若用修法後的法規來判決,在不考慮減刑事由的情況下,這群人可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度明顯提升。
為行政院草案提供諮詢意見的政大法律系教授許恒達說,這次修法加的刑度其實非常重,且原本累犯的規定是「受徒刑執行完畢」,這次修法的累犯定義是「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涵蓋範圍更廣了。另外,最低刑度改為5年,幾乎就沒判緩刑的空間;最高刑度提升到無期徒刑,可假釋的時間從5年拉高到25年,影響程度非常大。
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曾犯酒駕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5年內再犯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許恒達透露,大部分刑法學者都不贊成這次的修法。他說,酒駕議題不斷被媒體渲染,加上政治因素存在,「行政聽民意,立法更需要回應民意,無形中加重立法的效果。」他認為,修法真正影響的案例可能不多,修法就只是應付式的,「最後得利的就是打著嚴懲酒駕(旗幟)的政治人物」。
許恒達說,累犯是惡性重大所以再犯,但酒駕「致死」不算是行為人可以完全控制的,許多案件是「講不聽加上運氣不好」,但修法把「運氣不好」造成的結果加重刑度,完全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註。
這次刑法修法只針對累犯,台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秘書長林美娜直言「大大不滿意」。她指出,被首次酒駕撞到導致重傷殘的被害人,就已經家破人亡了,不該只有第2次才重罰。酒駕防制協會的訴求是酒駕致人於死、致重傷殘,刑罰必須要提高最低本刑,比較能發揮嚇阻或處罰效果。
至於行政罰的部分,林美娜說,包含加重處罰拒絕酒測者、同車共責、累犯加裝酒精鎖等,可說是全面啟動所有工具來防制酒駕,希望最前線的警方、相關公務員在執法上一定要落實,「落實防制才會讓大家拔除心存僥倖、膽大妄為。」
爬梳49萬筆法院判決書,我們整理出台灣酒駕案件的基本輪廓,也發現歷次修法雖然加重酒駕刑度,但未造成死傷的一般酒駕判決結果,多在可易科罰金的範圍內,致人於死案件也在法官的裁量下,約過半附帶緩刑。這樣的結果,似乎未符合多數民眾的「期待」。
但是,不斷加重刑度,真的能有效解決問題嗎?這個問題留待大家思考。除了刑罰,我們整理出幾個可以繼續努力的方向,期許酒駕案件能降到最低。
花東地區的酒駕案件偏多,最大的原因就是大眾運輸不發達。許恒達指出,偏鄉地方的計程車、代駕遠比都會區來得少,居民聚會後很難找到方便回家的方式,再加上距離遠、相對收費高,許多民眾就會抱持著僥倖心態上路。
然而,現實上不太可能全面擴大大眾運輸建設。警大交通系教授蔡中志建議,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與民間合作推動代客駕車,例如從社區發展協會著手,或由村里長扮演宣導、服務的角色。
警政署統計,2014年酒駕拒測件數為3423件(拒測率2.96%),之後逐年增加,2017年酒駕拒測件數則高達7216件(拒測率6.96%)。
警大交通系副教授陳高村認為,落實攔檢是酒駕防制一大關鍵。儘管修法提高拒檢罰鍰金額,但仍有民眾寧願繳高額罰鍰,不願酒測,因為他們害怕的是刑法公共危險罪。然而,警察會要求做吹氣檢查,通常是靠近當事人已聞得到酒味,或是發現其他違規跡象。
面對拒檢民眾,陳高村主張一開始就應使出殺手鐧,直接啟動犯罪偵查。他感嘆,這是個費時的過程,需要檢察官核發鑑定書才可採取血液,實務操作面臨很大的挑戰,但「今天就是有人認為難,所以沒有好好去做。」
蔡中志認為,日本的酒駕防制制度最健全,最明顯的措施就是刑事連帶責任。法規除了處罰酒駕者,提供酒駕者車輛的人、提供酒類的人,以及明知對方酒駕的人,都要負連帶刑責,有不同程度的處罰。高酒駕率的福岡縣還訂有自治條例,宣導酒駕防制,也提供檢舉獎金。地方政府還製作「指定駕駛標章」,明確標記在這個場合不能飲酒,多了一層提醒作用。
此外,日本代駕制度已有法規明確規範,不僅促進代駕產業的興起,民眾習慣也隨之養成。蔡中志說,如今他們整個心態已經改變,民眾會認為「怎麼可能酒駕呢?」但台灣還沒改變到這個程度,還是有許多民眾抱持僥倖心態。
日本的經驗如何套用在台灣?蔡中志認為,防制酒駕最根本的解方在於「社會共同監督」,而「連帶責任」有機會促進民眾的反酒駕意識。若未來法規可連動到民法的連帶賠償,對被害人家屬會更有保障。
林美娜表示,推動「酒害防制法」立法,是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未來努力方向之一。酒後駕車已經是末梢,最前端是影響身體健康,酒精已經是一種公共衛生問題。根據協會初步蒐集的資料,全球有超過60個國家制定酒害防制法,規範酒類行銷、廣告、代言等行為。另外,若課徵「酒捐」作為專款,可用於健保給付、酒癮戒治,甚至酒駕受害者的補償及醫療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