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信易支付-支付服务协议
(2024V1版)
甲 方:
乙 方: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本协议由通用条款、产品条款和附件共三部分构成,每部分内容都是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可以选择就乙方提供的一种或多种产品进行合作。无论双方选择签署一种或几种产品条款,或者分一次或多次签署本协议的产品条款,每部分内容均是本协议必然的组成部分,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的协议。如通用条款与产品条款有不一致之处,以产品条款为准。
鉴于,乙方通过首信易支付平台提供全方位的网络支付服务,甲方为在互联网上开展业务与乙方进行合作,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支付服务事宜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通用条款
第一条 定义和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或本协议另作说明,以下用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含义:
首信易支付平台:系指乙方运营和管理的支付服务平台。
商户:系指使用乙方提供的支付服务并与乙方直接建立支付合作关系的主体,具体到本协议项下,即为本协议甲方。
客户或持卡人:系指与商户存在交易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正向交易款:系指乙方尚未向甲方结算的交易款项。
日:系指自然日。
工作时间:系指北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遇法定节假日调休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权利和义务
2.1.1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甲方有关资质资料,填写《首信易支付商户信息登记表》(本协议之附件),甲方应保证提交资料及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并独立承担因资质资料不准确、不真实而引发的一切责任。甲方提供的信息不实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为甲方提供服务。
2.1.2 甲方不得将乙方的服务电话作为甲方的客服电话刊登在甲方的网站上或以其它方式误导消费者,一经发现乙方将有权随时终止为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
2.1.3 甲方应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违法、违规经营,不得利用乙方的支付服务从事任何非法行为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甲方变更经营范围或新增虚拟类产品时,应及时将变更经营内容向乙方报备。如甲方是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商户,还需同时遵守其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甲方在网上发布的所有信息和从事的商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并承担与此相应的责任,否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对甲方的服务。甲方独立承担因其网站信息虚假、陈旧或不详实造成的投诉、退货、纠纷等一切责任,若因甲方违反上述约定导致乙方被罚、被诉或遭受其他损害,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1.4 甲方不得直接或变相从事互联网赌博、色情、互联网销售彩票、非法外汇、贵金属投资交易、非法证券期货类交易、代币发行融资及虚拟货币交易等违法违规平台,也不得未经监管部门批准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和未取得省级政府批文开展大宗商品交易等违法违规及乙方禁止接入的业务,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2.1.5 甲方负责承担和处理因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切客户投诉或相关法律责任。甲方应承诺发起的交易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交易。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提供详细的、真实可信的交易字段,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号、商品名称、商品描述等。
2.1.6 甲方不得采用任何手段截获、存储持卡人的银行卡信息(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验证码、有效期、密码等敏感信息),原则上不得存储银行卡有效期(因特殊业务需要的且取得客户与银行授权的除外),不得泄露客户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等。乙方有权采取定期检查、技术监测等必要监督措施。甲方违反协议约定存储上述敏感信息的,乙方有权立即暂停或者终止为其提供网络支付服务,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敏感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因甲方原因相关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2.1.7 甲方业务变更或终止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甲方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首信易支付商户信息变更申请单》,并于申请单中约定的变更生效日期前至少5个工作日将该申请单送达乙方,否则甲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2.1.8 若甲方业务人员发生变更,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重新提交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和业务人员身份证明。
2.1.9 甲方应妥善保管商户编号及商户管理平台用户名及密码,以及安全认证工具,并在首次登录或重置密码后立即更改密码,甲方独立承担因其商户编号和用户名、密码保管及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一切损失。若甲方需对用户名进行挂失,应及时与乙方联系,并按相关要求进行操作。如甲方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或未经甲方授权使用其用户名或操作其资金,应及时向乙方挂失,并按照乙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配合。
2.1.10 商户应保证自身接口安全,并与乙方共同维护乙方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的安全。
未经乙方书面授权,甲方不得在非甲方的域名或网站上使用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支付接口。
甲方不得把乙方提供的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用于本协议范围以外的任何用途,也不得出租、转让或转交其它企业(包括甲方关联企业)或网站(包括甲方关联企业网站)使用,也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支付接口为其他企业或网站提供支付服务。
2.1.11 甲方应妥善保管交易产生的信息、资料以及数据,期限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五年。如因甲方保管不善或其他违约行为造成的相关资金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出于风险管理的必要,甲方应配合乙方及相关机构进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签约时留存的基本信息、交易信息以及关联身份信息、客户信用信息(如有)、持卡人基本信息(如有)等;并提供相关交易记录或凭证。
2.1.12 甲方应建立货物拦截等损失化解机制。甲方有义务在乙方规定时限内根据乙方要求进行资金、货物拦截等,并配合乙方冻结可疑账户,挽回欺诈风险损失,如因甲方未配合导致出现欺诈风险损失,乙方及发卡行、清算机构有权根据甲方风险情况,采取降低交易限额、暂停交易等风险防控措施。
2.1.13 甲方应提供统一的客户投诉渠道,并向乙方报备,客户投诉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客服电话、电子邮箱、微信服务号以及QQ服务号等,并同意乙方在接到客户投诉时可将甲方的投诉渠道告知客户。因本协议项下业务产生的客户投诉由甲方负责处理,并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2.1.14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监管部门/乙方合作银行/清算机构的要求,将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监管部门/乙方合作银行/清算机构进行核查。甲方应根据乙方或上述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交易明细及发货明细(包括但不限于签购单、消费账单、交易订购截图、快递底单、货运情况及妥投证明或可证明其已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其它资料等),逾期提供或上述单位认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不充分的,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如给乙方带来潜在或现实的风险或损失,乙方有权关闭甲方接口或通道,且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的损失。甲方提供交易明细及发货明细不作为乙方是否向甲方进行结算的依据。
2.1.15 乙方只接受甲方自身发生的交易,甲方不得将其他商户的交易假冒自身交易与乙方清算。一经发现乙方将有权随时终止为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乙方亦可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2.1.16 甲方不得从事资金结算服务,不得向下游商户、用户和持卡人开展资金结算。
2.1.17 甲方使用乙方的网络支付服务时,应确保自身发出支付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乙方按甲方自身发起的支付指令完成操作后,相关资金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2.1.18 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支付接口规范完成系统开发改造,实现与乙方的系统对接,并完成相关的系统测试和系统投产准备工作,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2.1.19 甲方不得将乙方向其收取的网络支付服务费用转嫁给客户或持卡人。
2.1.20 甲方可根据自身需要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乙方申请开立支付账户,经乙方实名制管理要求通过身份识别,为甲方开立支付账户。甲方开立支付账户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合规使用支付账户。
2.1.21 双方合作期间内,甲方应维护乙方的良好声誉,不得诋毁或损害乙方声誉,否则乙方可立即终止提供支付服务、追偿损失及主张法律责任。
2.2 乙方权利和义务
2.2.1 乙方负责首信易支付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确保该系统的安全性,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关服务费用。乙方应以明确的格式、内容、语言,对其提供的支付服务依法向甲方进行全面、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2.2.2 乙方根据甲方选择的服务内容,为甲方提供订单信息传输的接口规范、商户后台管理员权限设定等。
2.2.3 乙方为甲方开通网上支付查询功能,并为甲方提供商户信息管理和交易信息查询服务。
2.2.4 乙方设立业务咨询和联系电话,负责解答甲方在使用首信易支付平台中遇到的各种疑问,并及时解决双方在数据对账、资金结算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2.2.5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以书面形式申请新增或关闭某种首信易支付产品,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申请后依据乙方相关政策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
2.2.6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首信易支付平台支付结算系统出现问题而导致客户投诉,由乙方负责受理并解决相应的纠纷。乙方不介入甲方与客户之间因任何交易可能发生的任何纠纷,亦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如有权机关要求乙方承担相关责任,乙方承担责任并不免除甲方的法律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主张追偿权。
2.2.7 乙方应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赖性,支付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支付业务的安全性;具备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支付业务的连续性。
2.2.8 乙方的技术工程师应在工作时间内为甲方提供支持服务,对甲方反映的问题及时做出响应。乙方应当妥善处理与甲方发生的差错争议和纠纷投诉,做好协调和解释工作,并及时告知甲方结果。
2.2.9 乙方应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信息、支付业务信息、会计档案等资料灭失、损毁、泄露,并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该等信息和资料,但法律法规、司法机关、监管机构等要求提供或乙方为执行本协议确有必要提供的除外。
2.2.10 乙方有权且应当不时为系统升级、调试,由此而导致暂停或中止服务的,应提前进行公告并预告恢复日期,甲方应在系统升级期间停止在本系统的交易,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2.11 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或要求,对甲方及客户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和支付信息进行登记、核实、记载和留存。乙方对甲方身份资料及支付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甲方的上述信息从事超出法律许可或未经甲方授权的活动。
2.2.12 乙方可以根据监管机构、清算机构、银行卡组织和银行的要求及乙方风险控制的需要,设定、调整甲方客户支付时支持的银行卡类别、支付次数及支付限额,具体以甲方客户向甲方支付时可用的银行卡类别、支付次数及支付限额为准。
2.2.13 乙方有权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对甲方的交易自行设定风控指标和处置策略,并有权对其进行动态调整。
2.2.14 乙方发现甲方存在以下情形的,有权采取延迟资金结算、设置收款限额、暂停银行卡交易、关闭网络支付接口或通道、关闭业务功能等措施,并不为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涉嫌违法犯罪的,乙方有权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1)涉嫌违法违规业务或乙方禁止接入业务;
(2)实际业务与经营范围、规模不相符;
(3)实际业务与在乙方报备的业务不相符;
(4)涉及集中投诉或投诉比例过高;
(5)无法证明或不配合证明自身业务的合法合规、真实合理性;(6)欺诈或拒付比例过高且无法提供合理说明。
2.2.15 乙方应确保甲方交易资金的安全存放和准确及时划转。
2.2.16 乙方关闭甲方接口或通道或单方解除本协议的,有权暂不向甲方结算交易款项。如自关闭之日起180天内甲方未发生风险情形或违法违规嫌疑或乙方可依法/按照约定扣除任何金额的其他情形,则乙方于180天届满后将正向交易款无息结算给甲方,但如180天内发生上述情形或嫌疑,乙方有权直接从正向交易款中扣除甲方应承担的赔付金额。如180天届满后,甲方存在尚未处理完毕的上述情形或嫌疑,资金结算时间将顺延至甲方处理完毕所有情形或嫌疑后的合理期限内。
2.2.17 乙方可拒绝支付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有关款项。乙方亦可追索因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而导致乙方承担赔付责任的款项。
2.2.18 乙方应当妥善处理与甲方之间发生的差错争议和纠纷投诉,做好协调和解释工作,并及时告知甲方结果。
2.2.19 乙方可根据甲方需要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甲方开立支付账户,并提供相关必要的信息查询、技术支持等服务,具体以乙方实际提供的为准。
第三条 客户身份识别
3.1 本条项下客户识别中的客户,系指本协议甲方。甲乙双方建立业务关系前及业务关系存续期间,甲方应配合乙方依法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前向乙方提供以下基本信息:
3.1.1 甲方为企业客户时,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设立文件复印件、开户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ICP证书或备案证明等;(本条所列资质文件均应加盖甲方公章,资质应均在有效期内,如资质需年检的,应已通过年检)
3.1.2 甲方为个人客户时,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等,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3.2 身份信息使用范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为向甲方提供服务及提升服务质量,乙方可将甲方提供的身份资料的信息用于下列用途:
3.2.1 向甲方提供支付服务,并维护改进相关服务;
3.2.2 将甲方提供的身份信息提交身份验证服务机构进行验证;
3.2.3 应公检法、监管机构、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3.3 甲乙双方业务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有权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以便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有权了解甲方的日常经营活动、交易情况,有权定期对甲方进行回访或查访,甲方应当配合。
3.4 甲乙双方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如甲方在乙方留存的客户信息及资料有任何更新,甲方应于更新后30日内向乙方提交上述信息。如甲方有效证件即将过期的,甲方应于该证件失效前及时更新。如甲方有效证件已过有效期的,乙方为客户办理业务时,有权要求甲方更新有效证件并将更新后的资料交予乙方,甲方未在合理时间内更新证件或未将更新后的资料交予乙方的,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服务。
3.5 乙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甲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或对甲方采取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身份识别,乙方识别或者重新识别甲方身份时,甲方应当配合,如果甲方拒绝提供有关证件,乙方有权不为甲方开通服务或暂停为甲方提供服务。
第四条 保证金条款
4.1 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交纳固定保证金人民币【 】元,甲方未按上述约定交纳固定保证金的,乙方有权从甲方正向交易款中扣除,如1个月内扣除的金额不足额的,甲方应于当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补足。甲方不可撤销的授权乙方可在发生风险时直接扣取固定保证金。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固定保证金不足额时,乙方有权单方终止为甲方提供服务,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
4.2 发生以下情形时,乙方有权从甲方的正向交易款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扣除后仍不足的部分,乙方有权从固定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固定保证金仍不足的,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差额,否则,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有关服务:
A 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需要向客户或持卡人进行赔付的;
B 甲方逾期未付的服务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C 甲方依据本协议应承担的违约金或罚金;
D 为保护持卡人权益而由乙方代甲方先行支付的款项,甲方未偿付给乙方的;
E 甲方依据本协议对乙方应付未付的其他款项。
4.3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交易量以及风险程度的变化对固定保证金交纳金额予以调整,如需追加固定保证金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于乙方规定时间内向乙方足额补交固定保证金,否则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有关服务。
4.4 双方合作终止后,乙方于甲方成功交易的最后一笔订单完成之日起第180天后将固定保证金无息返还至甲方账户中。在应返还甲方固定保证金的期限届满之前,如发生依本协议乙方可从固定保证金中扣除任何金额的情形,乙方有权从固定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固定保证金仍不足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规定期限内补足金额,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将固定保证金返还甲方之后,如发生或发现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补偿、赔偿或其他费用的情形,甲方仍应向乙方进行支付。
第五条 服务费用、结算方式和退款
5.1 服务费用
5.1.1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纳接口程序费、年服务费、CFCA证书费。接口程序费为一次性费用,年服务费及CFCA证书费应于每个协议年度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内交纳。
5.1.2 手续费包括交易手续费及提现手续费,通常情况下,乙方从甲方交易款中直接扣除应交纳的手续费。
5.2 结算方式
5.2.1 结算:乙方按照与甲方约定的周期将资金转账至甲方银行账户,包括自助结算及定期结算两种方式,遇法定节假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处理。
甲方开通自助结算的,在甲方可结转金额达到或超过起转金额后,乙方根据甲方的结算指令将甲方在乙方平台的全部可结转金额结算至甲方银行账户。
甲方开通定期结算的,在甲方可结转金额达到或超过起转金额后,乙方根据与甲方约定在系统中设置固定结算周期,按照甲方选择的结算周期将甲方在乙方平台的全部可结转金额结算至甲方银行账户。
如果甲方结算款在该周期内未达到上述起点金额,则乙方可累积到下一周期结算转账。具体结算到达甲方银行账号的时间取决于银行系统的清算时长。
5.2.2 提现: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金额将资金转至甲方银行账户。
5.2.3 甲方变更结算周期或方式的,应提供加盖公章的《首信易支付商户信息变更申请单》。
5.2.4. 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可为甲方提供接口程序费、年服务费、手续费或其他收费凭证,保证金不提供发票。
5.3 退款
5.3.1 对于网上交易流程中由于甲方原因需做退款处理的情况,甲方应在确保有足够退款资金的情况下自行提交退款申请,乙方有权根据其申请直接从甲方的未结转款项中扣除应退款金额,未结转金额不足的,乙方通知甲方予以补足;甲方未在通知期限内补足的,乙方有权单方放弃处理此次退款申请。
5.3.2 乙方不向甲方退还交易过程中已收取的交易手续费。
5.3.3 由于银行系统和退款时效性限制或因消费者销户等原因造成的一些订单的退款请求无法在线执行的,对于此类订单的退款由甲方自行解决。
5.3.4 乙方有权在以下情况下对持卡人提出的退款请求直接单方进行处理,将持卡人在甲方网站已提交的订单款项转回持卡人原扣款账户:
(1)甲方因业务变更、终止或联络方式变更而未按约定提前通知乙方;
(2)发生盗卡、非法钓鱼、经核实的投诉、举报等风险事件,造成持卡人损失。
5.3.5 跨境支付业务的退款规则按照《产品条款 跨境支付产品》约定执行。
第六条 风险管理
6.1 甲、乙双方对于“中国国内支付环境尚未完全成熟,相关立法以及信用体制还不完善”的现状以及开展支付业务存在的风险性均完全知悉,双方均承诺采取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以尽量避免或减小风险。
6.2 鉴于支付服务具有一定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对所用之银行卡提出的否认交易、交易纠纷等导致的持卡人或银行对该笔交易的追偿或处罚。甲方知悉上述风险,并同意在接到乙方风险通知后及时解决客户服务中出现的问题,因银行卡支付风险导致的相关处罚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6.3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甲方应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乙方产品。如在合作期间发现甲方违反本约定,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甲方将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应用于本协议约定业务范围之外而产生的交易导致持卡人盗卡投诉、持卡人拒付等,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均应当无条件全额对持卡人或银行或乙方进行赔付,甲方未进行赔付的,乙方通知甲方后可直接从甲方保证金和正向交易款中扣除。
6.4 为了防范盗卡及拒付等风险,保护甲方、乙方、持卡人、银行、清算机构的共同利益,乙方将根据甲方的交易情况、投诉情况(例如发生盗卡或拒付等风险交易所占的比例)、保证金的缴纳情况等对甲方客户采取相应的风控策略,并有权根据甲方的交易、风险情况和投诉情况对风控策略做出调整。
6.5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业务整体运作、风险管理、违约、被投诉次数、涉嫌网络欺诈、银行、公安、司法机关等调查、外部环境等情况,对甲方采取冻结金额、延迟结算、调整限额限次、关闭产品功能、关闭网络支付接口或通道等措施,并对甲方的保证金、风控策略等风险管理措施作相应调整。
6.6 若甲方连续3个月内未发生成功交易,乙方有权暂停服务并重新核实甲方身份,甲方不予配合或身份核实未通过的,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提供服务。若甲方连续12个月内未发生成功交易的,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提供服务。
6.7 本协议终止后一年内,因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的交易导致甲方需要向乙方、客户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仍须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知识产权
7.1 乙方对支付服务相关的网站、系统、程序、文档、商业标识、产品和服务等享有知识产权,乙方拥有乙方所提供网络服务内容的所有权。乙方网络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软件、声音、图片、录像、图表、广告中的全部内容;电子邮件的全部内容;乙方网站提供的其他信息等。所有这些内容均受版权、商标和其它财产所有权等有关法律的保护。
7.2 甲方因履行本协议需要使用以上权利的,应经乙方明确的书面许可。乙方的书面许可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权利转让。
7.3 甲方应当尊重和保护乙方网站、支付系统、程序的知识产权,不得对上述网站、系统和程序进行复制、截取、修改、破解、编译、整合、反向编辑和篡改等行为,不得修改或增加乙方支付服务系统的原有功能。
第八条 保密义务及廉洁条款
8.1 保密义务
8.1.1 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甲、乙双方对了解或接触到的涉及对方的业务、技术、财务及其他方面未公开的资料和信息等商业秘密(下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
8.1.2 非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该保密信息,也不得以不正当方式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该保密信息。收到保密信息的一方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保密信息,防止信息被擅自使用、散布或公开。但因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必须向有关机构、国家政府部门及公众披露的除外。
8.1.3 上述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8.2 廉洁条款
8.2.1 各方不得向对方及其关联方之员工、顾问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如有,则视为根本性违约,守约方有权提前部分或全部终止本协议,且违约方应按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的总金额或守约方遭受的全部损失,二者中较高的一项向守约方进行赔偿。
乙方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甲方举报邮箱:
8.2.2 “关联方”就甲方、乙方而言,是指其控制、与其共同控制一方或对一方施加重大影响的,或者与其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实体(其中“控制”及“重大影响”的定义以中国有效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事由
9.1 因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一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其责任。但对怠于履行相关义务所导致的对方损失不能免责。
“不可抗力”是指在本协议签订后发生的、受影响一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宣战与否)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或不作为。
9.2 鉴于网络所具有之特殊性质,本协议项下的不可抗力还应包括任何影响网络正常经营之情形,此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黑客恶意攻击,现有正常安全手段无法预防的计算机病毒侵入及发作,大规模新型病毒的爆发,银行、电信运营商系统的故障、调整升级,或电力中断、技术故障等原因造成乙方支付服务系统无法正常运作等。
9.3 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告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协议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甲乙双方须立即协商继续履行本协议之相关事宜。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在发生一个月后仍未终止或消除,则甲乙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协议。
9.4 如因政策变动、监管要求、乙方上游通道终止提供服务导致乙方无法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之服务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协商解决,上述事件导致乙方无法提供服务的,乙方免于承担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在本协议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或其他条款,均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2 如甲方违约并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可停止为甲方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并要求甲方赔偿实际损失及主张实际损失的费用。
10.3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乙方对于与本协议有关或由本协议引起的任何间接的、惩罚性的、特殊的、派生的损失均不负有任何责任。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对本协议所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总额不超过在本协议下向甲方收取的服务费用总额。
第十一条 协议终止
11.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可以书面形式合意解除本协议。
11.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可以采取暂停提供支付服务、暂停结算等临时措施,经乙方书面通知后仍未改正的,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1.3 当甲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关闭接口或通道并暂停结算及单方解除本协议,若给乙方、客户或其他损失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客户或其他损失方承担赔偿责任:
11.3.1 甲方未履行相关义务,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11.3.2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交纳接口程序费和年服务费的;
11.3.3 将乙方支付接口提供给其他企业、个人或平台;
11.3.4 因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机构查处或被公检法立案或介入调查;
11.3.5 被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等认定为不良商户,或甲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监管机构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
11.3.6 经营不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申请破产;
11.3.7 恶意倒闭、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11.3.8 利用乙方的支付服务实施违法违规活动的;
11.3.9 乙方监管机构、主管部门对本合同涉及产品有异议、要求暂停办理的;
11.3.10甲方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11.4 当乙方未履行相关义务,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5 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继续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的义务,并妥善处理结算事宜。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因提供支付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用,包括年服务费、接口程序费等,不因协议终止而返还。
第十二条 权利的保留与后继立法
12.1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都不应被视为是对该等权利的放弃。
12.2 因国家后继立法或法律规定变更而导致本协议的有关条款无效或无法实施时,甲乙双方可根据国家后继立法或法律规定变更的情况,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
13.1 本协议的解释、适用、争议解决等一切事宜,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除外)。
13.2 甲乙双方应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争议时,任一方可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14.1 首信易支付平台结算系统按照每笔订单金额计算手续费,双方认可因小数点后两位进位而导致手续费存在的微小差异。
14.2 本协议终止后24个月内,乙方对协议终止前的交易仍有查询及追索权。
14.3 在正常业务范围内,甲方同意乙方及清算机构使用其风险信息。
14.4 当乙方通过甲方预留电子信箱、传真电话等方式向甲方确认有关业务时,发送成功即视为甲方已收到,如需要甲方回复的,甲方应在收到电子邮件或传真后一个工作日内确认并回复;如无需回复,甲方在三个工作日内无其他意思表示的,视为甲方知悉并认可乙方通知的内容。
14.5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一致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14.6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短签约期限为一年)。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如无异议(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或发出不自动续约通知),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
14.7 本协议由乙方先行盖章的,甲方应在乙方盖章后30日内将协议原件返回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返还的已签字或盖章的协议前有权暂停对甲方的结算、提现等出款服务。
14.8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及数据处理条款
15.1 任一方对用户或持卡人的个人信息作处理的(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无论如何处理,双方均应当保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均应当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取得个人的同意且该同意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均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15.2 任一方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提示条款及特别约定
16.1 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甲方在乙方所开立的账户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甲方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甲方委托乙方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的预付价值。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甲方,但不以甲方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乙方名义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并由乙方发起资金调拨指令。
16.2 甲方对乙方所提示的风险和列示措施、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承诺采取相关风险防范措施以尽量避免或减小风险,甲方自愿承担交易风险及损失。
16.3 如甲方不按照支付提示操作、未及时进行支付操作、遗忘或泄漏密码、密码被他人破解、甲方使用的手机或计算机等终端被他人侵入等原因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自行承担责任。
16.4 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单位)账户。
16.5 甲方不得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洗钱、虚假交易、资金非法套现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若乙方发现甲方违反本约定的,乙方可立即暂停、中止或终止支付服务,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将相关信息报送有关部门。
16.6 甲方在此声明并确认,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字体加黑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要求做了相应条款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协议各项条款含义认识一致,认同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乙方: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