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安法》与“23条”:沿袭自英国的刑事司法流程怎么走?
从2014年雨伞运动、2019年“反送中”示威,到2020年中国颁布《香港国安法》,随着牵涉社会运动参与者与相关行为的案件增加,香港司法体系如何审案,越来越受公众关注。
据中国香港特区政府保安局向BBC中文提供的统计数字,自2020年6月30日深夜中国颁布《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至2024年5月中旬,至少291人因涉嫌危害中国国家安全被捕;175人与五家公司被提起刑事诉讼。特区警务处答复立法会议员提问时称,自2019年6月反对《逃犯条例》修订案示威爆发以来到2023年12月为止,10279人因示威被捕;香港媒体统计,被捕者当中2910人已被起诉,其中1475人被裁定有罪。
2024年3月9日,特区立法会通过香港《基本法》第23条国安立法,即《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为特区刑事审判制度带来更多改变。
BBC中文介绍香港刑事案件的司法流程,以及《香港国安法》实施是否会冲击与这些流程的关系。
香港刑事法院与检察机关架构
依照香港《基本法》,根据“一国两制”制度, 香港仍然保留1997年政权移交前的普通法系司法体制,其审讯程序与英国(苏格兰除外)和多个英联邦国家或地区大同小异。
香港特区法院主管机关称为司法机构(Hong Kong Judiciary),其首长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香港终审法院(Court of Final Appeal)设立于1997年7月1日,取代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Judicial Committee of Privy Council)成为香港终审机构,也取代英属香港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的“最高”地位。一切香港司法体系拥有管辖权之刑事、民事案件最高均可上诉至此。
终审法院之下,设有高等法院(High Court)、区域法院(District Court)和裁判法院(Magistrates' Courts),另设有死因裁判法庭和多个专门审裁处,例如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等。但刑事诉讼流程基本只发生在高等法院、区域法院和裁判法院之间。
高等法院在1997年主权移交前称最高法院,分原讼法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和上诉法庭(Court of Appeal)两部分,在刑事案件层面,高院原讼庭既是裁判法院的上诉法院,也是一些极严重罪行的初审(一审)法院。
区域法院由主权移交前的六所地方法院合并而成。相比于其他两级法院,区院可审理除谋杀、误杀和强奸外的一切罪行。
裁判法院于主权移交前中文称为裁判司署,是最初级的法庭,更是所有刑事案件送交审讯的“入口”,一些相对不严重的罪行会在裁判法院完成审理和判刑。裁判法院内设少年法庭,负责审理除杀人外,一切牵涉16岁以下被告人的刑事案件。
马来西亚和新加坡今天也保留了跟英格兰相近的法院体系,裁判法院在当地华文中称乎为推事法庭。
香港的检察工作由特区政府律政司负责,律政司司长在刑事检控的角色相当于检察总长,但在日常操作上,律政司内设有刑事检控科负责检察工作,部门首长为刑事检控专员。不过,出庭的主控官(检察官)不一定由刑事检控科律师担任,而可以是外判大律师或外判律师(外包大律师或外包律师)。
但律政司并非唯一可以提出刑事诉讼的单位,一般人也可自行提出检控,即所谓私人检控。这本来在香港十分罕见,但自2014年雨伞运动示威(又称占领中环)之后,就曾数次有示威者或民主派政治人物尝试透过私人检控起诉涉嫌滥权警员,有些案件最终被律政司引用法例介入,撤销起诉。
一件刑事案件如何在香港法庭展开诉讼?
一件刑事案件由疑犯被起诉开始谓之进入司法程序。相比于中国大陆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后须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香港警察无论是否已取得法庭手令,均可拘捕被怀疑犯罪人员,拘捕即为逮捕。拥有同等法定权力的还包括廉政公署、海关、入境处和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刑事调查部人员。
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与部分拥有刑事调查权部门的相关条例规定,疑犯一旦被拘押,除非已获释,否则“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带到裁判官席前”起诉。这方面,警方一般会在48小时内决定是否落案起诉,其余四个部门则规定必须在48小时内起诉。
执法人员逮捕后如果决定落案起诉,被捕人会被带到裁判法院提堂(mention),或是保释候查的嫌疑人接获法庭传票后,依照传票指示到裁判法院接受提堂。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也可自行出庭。
这是首次聆讯,香港司法机构指出:“大部分案件在首度提堂时,控方会请求毋须答辩,即请求法庭不要求被告人就控罪作出认罪或不认罪的答辩。这通常是由于控辩双方仍未就审讯准备就绪,并需要更多时间预备案件,例如要进一步调查、搜证或索取法律意见。”
若控辩双方均准备妥当,而控方又没有申请转介案件至上级法院,则裁判官将宣读控罪,并要求被告人回答是否认罪。如被告人认罪,则裁判官宣读案情撮要。如被告同意案情,则裁判官裁定有罪,并进入考虑判刑部分。
是否把案件转介到更高级法院审判的权利在控方手中。香港大学社区法网介绍:“控方有权选择由哪一个法庭审理可公诉罪行,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复杂性及可能判处之刑罚。举例,如案件的判刑可能是监禁四年,控方便会选择于区域法院进行审讯(因区域法院最多可判监七年),而不会选择由裁判法院进行审讯(因裁判法院之最高监禁刑期只是两年)。”
以2016年春节旺角冲突中,本土派人物梁天琦被起诉暴动等罪一案为例,案发于2月8日至9日凌晨,梁天琦当场被捕,2月11日被带到九龙城裁判法院提堂。律政司副刑事检控专员梁卓然担任主控官,当庭申请押后至同年4月7日再提堂,等待警方继续侦查,以及让控方索取法律意见。裁判官无须各被告答辩,控方也不反对各被告人担保外出候审。
2016年4月7日提堂,同案10名被告获撤控,余下梁天琦等34人的部分则再次押后至5月10日,继续等待警方继续侦查,以及让控方索取法律意见。
2016年5月10日提堂,控方再撤控一人,余下33人部分再因相同原因押后至6月28日再提堂。控方这次表示需时处理上万小时的警方录像与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2016年6月28日,案件第四度于九龙城裁判法院提堂,这次控方再将五人撤控,但同时起诉两名新被告。主控官同时提出将梁天琦等10人转介高院原讼庭受审,三人转介区域法院受审,三人留在裁判法院受审,余下被告案件再押后,等待警方调查。
要是被告人不认罪,则裁判官排期审讯案件。开审时,先由控方开案陈词(opening submission),然后控方证人接受控辩双方盘问,接着辩方律师可提出中段陈词(half time submission),指出控方证据如何不足,申请无须答辩(no case to answer)。如裁判官接纳,则裁定被告人无罪释放。
如裁判官不接纳中段陈词,将裁定案件表面证供成立(prima facie),并要求辩方答辩。接下来就是辩方作开案陈词,然后双方盘问辩方证人,继而控辩双方各自作结案陈词。裁判官随后将裁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再处理量刑事宜。
若案件转介至区域法院,则控方要提交公诉书,待排期审理,此后从宣读控罪到法官裁决部分与在裁判法院审理并无分别。但若转介至高院原讼庭,情况则有颇大差别。
首先,在转介过程中,裁判官将告知被告人有权要求进行初级侦讯(committal proceedings),让控方证明表证成立,然后才交付高院排期。但近年香港甚少刑事案件被要求作初级侦讯,多数直接交付。英格兰甚至已于2013年废除裁判法院的初级侦讯程序。
高院接到控方公诉书存档并排期审理后,先要进行案件管理聆讯,然后再正式开庭。如果被告不认罪,则法庭首先要选任陪审员,然后才可进入控方开案陈词。
梁天琦暴动罪案件于2016年8月5日转到东区裁判法院提堂,以进行交付高院原讼庭审理程序。有关程序经历9月23日再次提堂之后完成,高等法院于10月26日分案,定于2018年1月15日正式开审,当时预定审理80天。高院在此期间举行了三次审前覆核闭门聆讯,梁天琦被加控袭警罪,同案被告黄台仰、李东昇未有现身被通缉和另案处理,开审日期也被延后数天至1月18日。黄台仰、李东昇后来证实获得德国政治庇护。
案件于高院开审四天后,1月22日正式要求被告人答辩。梁天琦承认一项袭警罪,但否认暴动等三项控罪,法官裁定撤销保释,即时收押。
若法官裁定表证成立,审讯继续至控辩双方结案陈词后,法官将作出总结,即所谓“引导陪审团”,指导陪审员须注意的法律观点和证供。然后陪审团将退庭商议,期间须“与世隔绝”,无法与外界通讯。这样的退庭商议一天可能不足以完成,那么陪审员就得在法院大楼内留宿,隔天继续,直到有一致或大比数裁决为止,但也有可能无法达至裁决。
梁天琦案于2018年2月21日选出九人陪审团,并正式开审。至同年5月18日,陪审团一致裁定梁天琦一项暴动罪和一项袭警罪和一项参与暴动罪成立,一项煽惑暴动罪不成立,另一项暴动罪无法达成裁决。
无论是以上哪一级法院审理案件,当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裁定被告人有罪,或高院原讼庭法官根据陪审团裁决宣判被告有罪之后,法庭将听取被告人背景陈述,以及被告人是否有“案底”(过去刑事犯罪纪录),然后法官或裁判官可能会提出索取一些报告,例如感化主任报告、劳教中心报告、教导所报告等,以决定量刑,或是否判处非监禁刑罚。然后辩方会提出请求轻判理由(mitigation),俗称“求情”。最后法庭判刑,审讯结束。
这一部分程序不一定会在一天内完成,尤其当法庭索取感化主任等报告的时候。那么裁判官或法官便须押后案件,择日宣判。
梁天琦在被判有罪之后,于2018年6月11日被判处六年监禁。
案件在不同级别法院审理有何分别?
在高院原讼庭一审的案件通常由一名法官连同七至九人组成的陪审团共同审理;区域法院案件由一名法官独自审理;裁判法院案件由一名裁判官(magistrate)审理,一些不足以判处监禁的案件则可由特委裁判官审判。
与之相比,英格兰与威尔士由高等法院皇座法庭(High Court King's Bench Division)与各地皇室法院(Crown Court)——包括伦敦老贝利街(Old Bailey)的中央刑事法院(Central Criminal Court)——承担了相当于香港高院原讼庭的职能,与香港区域法院相对应的则是裁判法院地方法官(District Judges (Magistrates' Courts))。
两地裁判法院裁判官职能基本相同,只是英格兰与威尔士的裁判官仍循古老传统,由不一定有法律专业背景,但受过培训的社区志愿者出任,别称治安法官或太平绅士(Justices of the Peace)。香港仍有任命太平绅士,但其刑事相关职能只剩巡视监狱、收押所等羁押院所。
香港律政司刊物形容普通法为“由法官订立的法律”,实际上一些罪行的定义完全依赖英格兰、香港本地和诸多普通法地区数百年来成千上万的判例,量刑标准不一,因此除非某罪行已有成文法订明最高刑罚,否则一位被告人将要面对的最高刑罚是什么,将视乎法院本身的管辖权到哪里。
一般而言,裁判法院裁判官可判处最高监禁两年、罚款10万港元(1.28万美元;9.23万元人民币;41.36万元新台币),数罪并罚则最高可判处三年监禁;裁判法院特委裁判官无权判处监禁,只能罚款最高5万港元;区域法院法官最高可判处七年监禁。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不存在判刑管辖,但自1993年立法废除死刑后,香港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无期徒刑)。不过,《刑事诉讼程序条例》规定,如果除该条例外,没有任何成文法订明某控罪的刑罚,则最高可判处七年监禁及罚款。换言之,要是高等法院裁定某人犯普通法罪行有罪,其最高刑罚为七年有期徒刑,可另加罚款。
把普通法罪行以成文法取代,是包括英国在内的多个普通法地区均在推动的司法改革项目。
什么是提堂?为什么有些案件多次提堂仍未开始审讯?
提堂(mention)是案件送达法院初期的聆讯,何时结束提堂阶段,要视乎控辩双方是否已就正式开审准备就绪。
自雨伞运动以来,香港法庭审案所需时间受到关注。其中,亲北京阵营不时有政治人物要求快审快判,中共官方《人民日报海外版》2019年11月更有文章称:“香港法律界人士纷纷呼吁,香港可考虑采用国际惯例,成立特别法庭,委任专职法官审理相关案件,快审快判。”
《人民日报海外版》的文章发表前刚好一个月,司法机构就曾发表声明,解释为何案件审理需大量时间。
声明说:“刑事案件由首度在裁判法院提堂至审讯之间实际所需的时间是因应个别案件而有所不同,主要是视乎控辩双方预备审讯所需的时间;当中需顾及所有相关因素,例如案件的复杂程度、涉案被告人人数、事实证人或专家证人人数,以及处理任何当值律师或法律援助申请所需的时间。而预计审讯所需日数、代表律师或大律师的‘有空档期’,和法庭本身的排期情况亦会影响所需时间。”
“在罕见情况下,若某些案件在首度提堂已可听取答辩,裁判官会要求被告人答辩;如被告人认罪,裁判官会即时判刑,或将判刑押后,以待索取相关报告。”
不过,香港大学社区法网指出,即便被告人在裁判法院认罪,若在宣读案情撮要时被告不同意案情,则仍须聆讯决定案情,才能进入定罪及判刑阶段。
还有其他程序可以影响案件审判进度,例如前面提到已甚少使用的裁判法院初级侦讯程序,在2012年商人陈振聪伪造女富商龚如心遗嘱案中,陈振聪一方就曾提出要进行初级侦讯,历时九天。他最终在2013年被高院原讼庭裁定有罪,判监12年,并被法官批评有关初级侦讯毫无需要,法院进一步裁决辩方须为此支付150万港元讼费。
2014年6月,中华基督教会协和小学发生入学考题外泄事件,四名教师涉嫌用手机偷拍考题,被起诉“不诚实取用电脑罪”,2016年2月被九龙城裁判法院裁定无罪。律政司不服上诉,结果到2019年4月被终审法院裁定终极败诉。由于上诉争议焦点在于“不诚实取用电脑罪”适用范围,律政司在2018年高院驳回上诉后发出内部备忘录,叫停所有偷拍案件的审讯。其中,一起的士司机(出租车司机)涉嫌偷拍女乘客喂哺母乳并把照片上网发表案件因此被叫停,在协和小学案终审后,此案于2019年7月宣布撤控。
此外,高院原讼庭案件中,如果宣读控罪后被告人不认罪,则首先要看呈堂证据是否存在争议,如有,则要先审理“案中案”(voir dire)。梁天琦案就在经历了一个月的“案中案”程序后,才正式选任陪审团,进入审理程序。
这程序也非高院专利,雨伞运动期间发生,被香港媒体称为“七警案”的曾健超被警员殴打案就曾经有17天庭审用于审理“案中案”,以裁定一批电视新闻片段能否呈堂。最终这“案中案”成了定罪关键,终审法院2020年4月拒绝其中五名被告的上诉许可时,判决书也重点讨论了这些视频的可靠程度。
初审后不服判决如何上诉?
如案件留在裁判法院审判,被告人不服判决,可在宣判后14天内先申请覆核裁决,若覆核败诉,可向高院原讼庭上诉。被告人也可以直接到高院原讼庭上诉。
若案件于区域法院或高院原讼庭初审,被告人可在定罪或判刑之后28天内向高院上诉庭提出上诉,这一级可以同时就定罪与判刑上诉,也可以只就其中一项上诉。上诉庭程序也存在提讯阶段,以确保诉讼各方准备就绪。若就判刑上诉,上诉失败可导致被告人被加刑。
不服高院上诉庭判决,可在宣判后28天内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如终院上诉委员会批出上诉许可,则进入终审聆讯。终院可确认、推翻、或更改前审法院的裁决,也可以提出指引后,把案件发还下级法院处理。
虽说终审法院的裁决是“终极裁决”,坊间也有笼统称呼香港司法体系采取“三审定谳”原则,但实际上出现过一些案例是多于三次审判方告落幕。
2009年9月12日,九龙长沙湾发生一起谋杀案,男子梁耀强杀害女子杨秀瑜,2010年初审判处终身监禁,上诉高院上诉庭获判发还重审,二度初审维持原判后,被告人再度上诉终审法院胜诉,2017年第三次审讯前陪审团因故被法官解散,至2018年4月第四度审讯仍然维持谋杀罪有罪和终身监禁判决后,被告没有再上诉。
审讯有可能在没有判决下终止吗?
2012年,时任香港行政长官曾荫权行将卸任之际,被媒体揭发以低廉价格租用广东深圳一大型住宅单元,但并未向行政会议申报其业主黄楚标正向港府申请香港数码广播执照。被廉政公署起诉两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渎职罪)与一项“行政长官收受利益”罪,最终只有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被判有罪。“行政长官收受利益罪”因陪审团两度无法作出有效裁决,以法庭将控罪存档(lie on the file)作结。
至2019年6月,曾荫权已坐牢12个月并刑满出狱后,终审法院推翻“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的有罪判决,撤销刑罚,并颁令无须重审。
曾荫权案也许属于少数峰回路转的例子,较常见的是在裁判法院案件中,控辩双方同意让被告人“自签担保守行为”(binding over)。香港大学青年社区法网介绍,要是被告人没有案底(没有犯罪记录),所犯罪行轻微,而又愿意接受“自签担保守行为”,控方就会“不提证供起诉”,被告人技术上没有被裁定有罪,可以释放,但须遵守裁判官施加的“守行为”要求,在指定时间内不再犯同类案件。
较常见允许“自签担保守行为”的案件有公众地方打斗。2018年,英国前台球球星斯蒂芬·李(Stephen Lee)被香港入境处检控非法工作,也获控方和裁判官接纳以“自签担保守行为”结案。
香港《国安法》与“23条”的出现有带来什么改变吗?
2020年6月30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香港国安法》,交香港公布施行,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当天签署《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公告,于香港时间23:00公布该法,即时生效。
《香港国安法》授权香港特首每年在各级法院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专责处理《国安法》相关刑事案件。对于交付高院原讼庭审理的案件,律政司可以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指示法院不组成陪审团,改由三名法官共同审理。
在此之前,只有高院上诉庭和终审法院才会采用多名法官合组法庭形式审案。
另一方面,《香港国安法》授权中国中央政府驻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在指定情况行使案件管辖权,在此情况下,检察权由中国最高检察院指定检察机关取代香港律政司行使,审判权由中国最高法院指定法院取代香港司法机构行使。
在《香港国安法》出现之前,唯一能导致香港刑事案件管辖权变更的是《香港驻军法》。《驻军法》规定:“香港驻军人员犯罪的案件由军事司法机关管辖;但是,香港驻军人员非执行职务的行为,侵犯香港居民、香港驻军以外的其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构成犯罪的案件,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以及有关的执法机关管辖。”
目前,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军事法院为对应的初级法院。
2022年12月30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因应香港特首李家超就特区高等法院批准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聘用英国大律师为其出庭一事所提交的报告,通过首份《香港国安法》释法案。翌年5月,香港特区立法会据此通过《法律执业者条例》修订案,规定与讼各方若要雇用海外普通法地区律师到香港为国安案件出庭,必先取得香港特首签发的“证明书”,证明其参与不会对中国国家安全不利,方可向高等法院申请出庭许可。
2024年3月23日,俗称“23条”的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生效。此法除了表明《香港国安法》内指定的诉讼程序适用于该条例下之罪行外,还新增了另一些规定,同时适用于《香港国安法》与“23条”案件。
首先,国安警察拘捕疑犯,在仍未落案起诉的情况下,可向法庭申请延长拘留,从原有的48小时延长至最多14天。指定警务人员也可以申请法庭颁令,对疑犯咨询法律代表施加限制。
被捕人士若获准保释,警察有权要求法庭在闭门聆讯下颁布“行动限制令”,例如命令疑犯在指定地点居住。
此外,国安案件从裁判法院交付上级法院,“省免”初级侦讯——即被告人无权要求裁判官先对案件作初级侦讯。
“23条”也修订了《监狱规则》、《监管释囚条例》以及《长期监禁刑罚覆核条例》中有关“因勤奋及行为良好”等原因获得减刑最多三分之一的规定。国安案件囚犯若不能令监狱主管部门首长——惩教署署长——信服将其释放不会对中国国家安全不利,将不能获得减刑。“第二代美国队长”马俊文案成为了首例得到报道的此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