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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釐清解任董事的爭議

修法釐清解任董事的爭議。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修法釐清解任董事的爭議。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1149字

經濟日報 賴英照

上市、櫃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如有重大違法行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簡稱「投保中心」)可以訴請法院解除他們的職務。被解除職務的人,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簡稱「投保法」)的規定,三年內不能擔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

這項制度現在發生一個爭議:投保法的規定是:「訴請解任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如果董事(或監察人,下同)在起訴前已經離職,投保中心還能不能訴請解任?最高法院有兩種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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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行政院副院長、大法官、司法院長,精通證交法、銀行法和公司法,在台灣法界輩份很高。他講法律深入淺出,在其筆下,「法條」化成一篇篇的故事、一個個實例,不再是無溫度又艱澀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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