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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字標準字體研訂原則
說明:本原則依民國83年7月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編訂之《國字標準字體教師手冊》所載錄者為據,以楷體寫法為主要說明對象。本原則僅為確立「字樣」所需,作為電腦中文系統及印刷用字之準則,一般手寫筆畫,只要字構合乎原則,不必過分拘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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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並配合行政院111年8月22日院臺文字第1110025587號函及文化部113年6月20日文版字第1133016496號函,優先使用第一組書面建議用語「臺灣臺灣原住民族語言言、臺灣平埔族群語言、臺灣客語、臺灣台語、馬祖語、臺灣手語」。屬已完成、不再公告、修訂或出版之成果者,建議沿用原語言名稱,包含已完成之出版品、成果、影音、照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