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3:
養禽業者應如何觀察家禽健康狀況是否異常?如有疫情如何通報? (105-01-20)
目前文章展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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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畜牧法第9條規定,畜牧場應置獸醫師或有特約獸醫師,遇有家畜、家禽發病率達10%以上時,應於24小時內報告當地主管機關。此外,為了即時檢除禽流感病原,養禽場如有以下異常情況,應隨即通報地方動物防疫機關採檢:
- 平飼飼養者:連續兩天,每天死亡率大於或等於0.4%(1,000隻中連續兩天,每天死亡禽隻數皆大於或等於4隻)。
- 籠飼飼養者:連續兩天,每天死亡率大於或等於0.2%(1,000隻中連續兩天,每天死亡禽隻數大於或等於2隻)。
- 禽場家禽飲水量、攝食量或產蛋率下降大於5%。
- 目前已全面要求每個畜牧場落實前揭規定,聘用特約獸醫師。
- 獸醫師法第13條另規定,獸醫師於執行業務發現係法定動物傳染病時,將動物別、病名、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姓名及住址於24小時以內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
-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條及第17條規範動物所有人、管理人、運輸業者及獸醫師或獸醫師佐具有主動通報之法定義務。
- 為加強通報,103年12月24日已完成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修法,違反通報規定者,由原先新臺幣3萬-15萬元罰鍰提升為5萬-100萬元。同時業者遭撲殺之動物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