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人須於三年內參與本府或本府指定之機構開辦之創業或企業經營 輔導課程,並完成事業計畫書後,並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一份。 (二)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事業計畫書一份。 (四)切結書一份。 (五)稅籍登記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一份。 (六)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一份,或同意銀行聯合 徵信權利之切結書一份。 (七)其他證明文件。 本府於受理申請三個月內,應為准駁之通知。
二十三、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