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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議會設置請願趣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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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議會設置請願趣旨
作者:不可考
1921年1月30日


謹按大日本帝國乃立憲法治國,今臺灣為帝國統治之一部份,故在臺灣統治上倘有需要設立特別制度,其範圍亦須根據立憲政治之原則,此乃當然之理。然而臺灣統治制度,在其初期,為顧慮臺灣固有文化制度及特殊民情風俗,必需特別立法,且以統治為日尚淺,不宜遽循立憲政治之常軌為理由,帝國議會於明治二十九年以法律第六十三號,付與臺灣總督,得以命令頒布代替法律之權限,畀予同一統治機關,掌握行政立法兩權,爾來已經二十有五年。該條文雖經明治三十九年以法律第三十一號有所更改,其後又改為法律第三號(大正十年),然乃維持行政立法混一主義。此不僅為帝國治下三百六十萬民難忍之苦痛,實係不容於現代世界思潮之汙點。

今臺灣雖呈庶政興舉,地方秩序井然之外觀,但其內容則官權獨高,民意未暢。尤其歐洲大戰後,道義思想勃興,促進寰球人類甚大覺醒,國際聯盟成立,予列強之外交內治以根本的革新。最近又有四國協商及海軍條約之締結,因國勢之均衡,極東之和平似可保,但民心未達安定之程度,社會尚在改造途上,處此重大時局。為維護東洋和平,帝國誠宜外敦邦交,內和百姓以圖鞏邦基。對於臺灣之統治,務要參酌其特殊事情,借鏡世界思潮,洞察民心趨向,速予種族均等之待遇,俾得實踐憲政之常道。是即設置由臺灣民選之議員所組織之臺灣議會,使臺灣民眾仰體一同仁之至意,均沾立憲政治之恩澤,成為善良之國民以完成其地理上、歷史上特殊之使命,此確信為帝國目下最大的急務。倘落不此之圖,便使存現在之制度,抑制民權,閉塞民意,則臺灣民眾,對於帝國之統治,難保不懷抱疑慮,此乃請願人等為邦家計,所夙夜憂懼者。幸以請願人等之意為諒,賜予採擇,設置臺灣民選議會,付與對施行於臺灣之特別立法及臺灣預算之協贊權,俾能與帝國議會相輔相成,圖謀臺灣統治健全之發達。是豈獨臺灣民眾之幸,實乃日本帝國統治上光輝燦爛之一大功績。用敢作此請願,仰祈賜予充分之審查為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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