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圖利價賣親女應依補充條例九條查照刑律三五一條處罪該女既有婚姻預約除勸諭夫家倍追財禮女歸後夫外自未便以裁判強令僅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