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责任
外观
大陆法系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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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
主体 |
自然人 · 法人 |
-法人类型- |
客体 |
-物- |
-准物权- 渔业权 |
-无体财产权- |
行为 |
-法律行为- |
-事实行为- |
人格 |
-法律能力- |
监护 |
-人格法益- |
家庭 |
结婚 · 离婚 血亲 · 收养 |
扶养 |
继承 · 遗嘱 · 应继分 · 特留分 |
物权 |
所有权 · 限制物权 登记 · 交付 |
-所有权- |
-用益物权 · 役权- 地上权 |
-担保物权- |
-占有- |
债权 |
-债之发生- |
-债之消灭- 清偿 · 提存 |
-侵权- |
实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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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责任是大陆法系中由侵权而引发的责任类型,即,在特定情形下,行为人若不能证明对方具有过错,则因推定的过错(德语:vermutetes Verschulden,英语:presumed fault)而所需承担的责任。
相对于过错责任,此乃举证责任倒置之情形。相对于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所基于之推定为可受反驳之推定(德语:widerlegbare Vermutung,英语:rebuttable presumption),即,行为人有相反证据时,不承担责任。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侵害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1]
动物杀人,或伤害人的身体或健康,或损坏财物时,动物饲养人对受害人因此产生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若损害系因维持动物饲养人的职业、营业或生计的家畜所造成的,而动物饲养人已尽必要注意,或即使已尽必要注意仍难免发生损害的,不发生赔偿义务。
若所饲养之动物乃为维持饲养人职业、营业或生计所养,则饲养人须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须证明其已尽注意义务、或即使尽注意义务亦不能避免损害发生方能免于过错推定。而若饲养动物者并非为职业、营业、生计而饲养动物,即所饲养之动物为奢侈动物(德语:Luxustier),则须承担无过错责任。
参考文献
[编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 ^ §833 BGB 德國民法 第833條. [2024-04-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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