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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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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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
主体 |
自然人 · 法人 |
-法人类型- |
客体 |
-物- |
-准物权- 渔业权 |
-无体财产权- |
行为 |
-法律行为- |
-事实行为- |
人格 |
-法律能力- |
监护 |
-人格法益- |
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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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pledge),是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而移交的财产,而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就该财产的优先受偿的权利[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质权分为动产质权、权利质权。质权不同于留置权。
动产质权
[编辑]概念
[编辑]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动产质权的取得
[编辑]动产质权的设定
[编辑]- 质押合同一经签订即发生效力。
-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权的善意取得
[编辑]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债权人在主观上为善意的,可类推适用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自无处分权的出质人以出质的意思将动产交付债权人所有时,取得动产的质权。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 (一)汇票、支票、本票;
- (二)债券、存款单;
- (三)仓单、提单;
-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 (六)应收账款;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参考来源
[编辑]- ^ 邹瑜. 法学大辞典.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1.12.
本文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文本,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该部分属于公有领域。